个体工商户:新疆出台24条具体措施,与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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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了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颁发了一系列税务优惠政策,帮助个体经营者“减税减负”,那么到底有几项优惠,具体又能“省”多少呢?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增值税起征点:
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征收率:
延长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湖北省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政策答疑:
1、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查账征收、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定率核定征收),均可享受该项政策。
2、个体工商户取得多处经营所得如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同时需要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