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概股跌惨!美审计监督机构再出会计细则 ,然而…

2021-10-06上一篇 : |下一篇 :

近来,随着海内外资本市场的估值差异、各国资本市场监管趋严、境内资本市场进一步开放优化等一系列原因的发酵,越来越多的中概股“游子”纷纷走上或计划走上回归A股或港股上市的“回家之路”。在中概股回归过程中,除战略、财务及持续经营等问题外,也需特别关注回归过程中的税务成本和潜在风险,并早做筹划。

本文将围绕中概股回归过程中涉及的中国税务问题进行讨论,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务问题暂不在本文中具体展开。

多样化的回归路径

中概股在境外上市通常通过红筹架构实现,该架构通过将境内运营实体权益注入或转移至境外公司,以境外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由上市主体通过股权控制或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实体。中概股的回归路径可分为直接回归和私有化退市再上市两大方向。

中概股直接回归是指在原上市地不退市的前提下,在港股申请两地上市,或者通过分拆上市公司子公司的方式在港股或A股申请分拆上市。

中概股可选择的另一路径是通过私有化退市,并确定新的上市主体。私有化后的中概股如果考虑在A股上市,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企业可以在不拆除红筹架构的前提下,通过直接发行股份或发行存托凭证等方式回归A股。然而通常情况下,拆除红筹架构,把实际控制权落回境内再申请A股上市,仍然是大部分企业的首选方案。

多样化的回归路径带来多样化的税务议题。常见的中概股回归过程中的税务风险和税务机遇主要包括:私有化或分拆上市过程中发生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确定上市主体的税务筹划、以及拆除红筹架构的税务成本和税务考量。

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

在中概股回归港股或A股的过程中,无论采取何种路径,中国公司的最终股东和持股比例通常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因此触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7号公告”)中所提及的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的情况。

以私有化退市为例,退市收购股份时,企业需要着重考虑能否适用7号公告中第五条提及的安全港条款,包括公开市场买入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和税收协定赋予的免税机会,以及私有化过程中置换和变更的股比是否有可能符合7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而免于缴纳中国预提所得税。

如果7号公告的免税条款不适用,则企业需要考量的重点变为如何在后续回归路径中对此前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所支付的中国税务成本和由此获得的税基进行合理合法的承继,避免回归过程中发生重复征税的情况。

确定上市主体

港交所对于上市主体的司法管辖区较为宽泛,包括香港、开曼、百慕大等地注册的公司都被港交所接纳。这也意味着,中概股如果选择港股回归,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特别调整本身的股权架构,也不需要拆除红筹。

从中国税务视角分析,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9号公告”),港股上市主体能否符合9号公告中对“受益所有人”的定义从而适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或者是否需要在寻找新的上市主体后对整个控股架构进行优化,进一步巩固“受益所有人”资质,是选择回归港股时中国税务考量的重点。

回归A股方案下的上市主体选择包括借壳上市或自行搭建新的A股上市架构。若拟上市主体选择“借壳”,则识别壳公司的历史遗留税务风险,以及如何将中概股本身的业务通过优化税负的重组方式注入这个平台,都是选择借壳上市方案时的税务考量重点。若拟上市方案选择搭建新的A股上市架构,则企业对各地区对上市公司的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力度也需早做征询,力求将新架构搭建在合适的区域。

拆除红筹架构

针对红筹企业,想要回归中国境内在A股上市,通常情况下,需要根据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将红筹结构拆除,把实际控制权落回境内(即“拆红筹”)。如下图所示,包括创始人、投资人和员工持股平台在内的主要境外股权从境外上市主体下翻到境内,成为选定的境内上市主体的股东。针对有协议控制(VIE)的红筹架构,还需要解除VIE协议,并对境内运营实体进行业务和股权重组。

在股权下翻环节,转让对价估值问题最为突出,估值需要兼顾税务成本高效原则与独立交易原则,如果处理不当,在拆红筹最后的关键节点上,容易因不合规而承担更多税务成本,更甚情况下,会影响A股回归的整体时间表。另一方面,从税收筹划角度,在股权下翻阶段也可以积极探索境内外股东享受税收优惠的可能性,从而降低股东在拆除红筹、持股以及未来退出时的整体税务成本。

业务重组环节,需要基于企业的业务全盘考虑资产和股权重组方案。合理评估运用企业重组过程中的特殊税务处理方式、延续原有体系中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税务亏损的合理运用、流转税的免税优惠等。

此外,中概股在设计回归路径时,也需要同步考量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在拆除红筹过程中,甚至可能在更早的私有化收购退市环节,就已经触及到员工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平台。不同的回归方案带来的个人所得税影响可能会有明显差异,处理不当也可能会给企业和员工带来潜在的税务合规风险。尤其是对于现有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如何制定可行且对个人和企业实现税务效益最优化的回归方案,也是中概股选择回归路径考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总结

中概股回归过程中潜在的税务成本、税务合规性要求及税务效率如何平衡,是红筹企业及股东在计划启动回家之路时需要考量的。每个企业的历史沿革和业务运营都是独特的,因此在实务中,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管要求量身定制回归方案,其中涉及的中国税务问题及具体处理方法也需要个案化的分析。建议企业可以从现有税务法规出发,结合自身情况,依托有经验的外部税务顾问团队,与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高效的沟通和协调,从技术上和实务处理上寻找对企业回家之路最优的税务方案。

安永中概股的机遇与挑战系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