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美拉公司是代办公司注册,暴利产品是代加工,一骨干自首获轻判!

2021-10-07上一篇 : |下一篇 :

2015年闭某成让代办公司在香港注册了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闭某成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余某容是董事长。2016年5月份代办公司办理注册了广州市斑美拉化妆品有限公司 , 2017年5月份更名为中汇生物医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2017年4月成立了广州斑美拉化妆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2017年11月成立了斑美拉生物医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并由一家策划公司策划帮找代办公司申请注册“容玺”商标。

2016年刚开始闭某成和余某容在广州找到一家叫某某家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加工斑美拉产品,2017年4月8日签订生产合同, 斑美拉公司根据《产品合作协议》约定的条款向某某家美公司购进斑美拉化妆品,委托其全权研制、配发生产。斑美拉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备案证明是广州市某某家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办理的。

斑美拉公司根据市场需求,要求某某家美公司研发一、二、三代排毒套化妆品,一、二代在2017年4月前推出,三代2017年4月后推出,某某家美公司提供“ 斑美拉 ”、“脸部靓肤套盒”字样等外包装含化妆品瓶子、包装盒、外包装袋、纸箱、封口打包材料等,由某某美公司将生产好的合同约定一、二、三代产品价格都是300元/套(靓肤霜50g/瓶、3瓶/套,修护精华液30ml/瓶、4瓶/套,保养精华液30m1/瓶、4瓶/套)化妆品装入套盒包装好提供给斑美拉公司。

对另一份《产品合作协议》(720元/套、560元/套),因用料不同,经余某容、郭某辉同意,找别人代签,不会给代理商看,定零售价格9800元一套或者出货给特级代理2600元一套,为了赚钱,闭某成、余某容、郭某鹏决定以不同进货量定不同的价格来吸引别人作代理。约定产品只能由斑美拉公司经营销售,再由斑美拉公司以自己的销售模式销售给特级代理

2018年3月份,余某容找某美公司协商委托生产斑美拉护肤套化妆品, 斑美拉公司销售化妆品没有纳税。以微信形式招募代理商分销产品,招募的代理商分特级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和普通会员五个级别。

成为普通会员只要购买一套价格为9800元 斑美拉产品,要成为特级代理必须再一次性交纳150万元向公司购买500套化妆品(进货价3000元/套),成为一级代理必须一次性交纳17.5万元向其推广的特级代理购买50套化妆品(进货价3500元)。成为二级代理必须一次性交纳8万元向其推广的一级代理购买20套化妆品(没有一级就向特级代理购买,进货价4000元/套),成为三级代理必须一次性交纳4.5万元向其推广的二级代理购买10套化妆品(没有二级就向一级代理购买,一、二级都没有就向特级购买,进货价4500元/套),后来取消二级代理这个级别。

代理商能够获得高额“批发差价”或“感恩提成”(每一次发展级别比自己高的代理商可以获得公司给予的10%“感恩提成”,并且你所发展新代理商每一次进货你都可以获得10%“感恩提成”即 斑美拉公司宣传中所称的“永续收入”)资格。

2017年5月左右推出“容玺排毒套餐”批发价是3500元/套和4500元/套,零售价9800元/套。“容玺护肤套餐”批发价2600元/套,零售价6800元/套。划分为五个级别的经营规矩是余某容在微商群里看到类似内容。

斑美拉公司的化妆品分为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容玺套装”共四代。第一代和第二代的价格是一样的,特级代理2600元1套、一级代理3000元1套、二级代理3400元1套、三级代理3800元1套、加盟会员8800元1套。第三代和“容玺套装”价格一样的,特级代理3000元1套、一级代理3500元1套、二级代理4000元1套、三级代理4500元1套、加盟会员9800元1套。

目前这个传销组织的相关骨干纷纷被判刑,利箭从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一起刑事判决书中获悉:

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江某缴纳1458800元传销资金购买共551套 斑美拉化妆品。被告人江某先后作为该传销组织一级代理、特级代理级别管理者,积极向下推荐产品,诱使下线人员购买产品,加入该公司,通过微信朋友圈、组织人员参加培训会、招商会等方式宣传产品,承担组织中向上级提供发展人员向自己购买商品银行流水、联系对接下线报单、发货、收取货款、发放感恩提成等任务,从而获得返利,江某获得感恩提成45000元。所在层级为第9层,下线层级为4层,其发展的直接下线8人,间接下线23人,共计31人。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一定数量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购买份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传销活动,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被告人江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江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2、被告人江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