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会计头条APP上看到一篇文章,讲的是一家公司购买机器人入账的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疑 问

我公司由于经营需要,购买了一台机器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入账抵扣?是否依法需要缴纳社保?能否税前扣除?

答 复

企业购买的用于经营用的机器人不是人,是电子人,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无需缴纳社保并允许抵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机器人不是人,无需缴纳社保。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公告: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五、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来源:会计头条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