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点巡检管理系统
2021-10-07上一篇 : 为什么老干妈、万达、滴滴这些大的公司,竟然都是小微企业?|下一篇 : 应交税费会计分录大全整理,可以收藏起来哦!
今天小编又从共享会计师“一对一清单”栏目搜寻到一个涉及汇算清缴的案例,涉及新购设备的折旧、调整,现在分享给大家,以飨读者。
问:
我现在检查公司以前的账本,发现2019年5月购进空调五台价值共33500元(含税)。当时会计处理是在2019年5月份一次性计入费用。2020年度汇算时,又把33500元全部调增。这是为什么呢?是否想一次性扣除?在会计处理上已经一次性计入到利润了,而所得税也允许一次扣除,那还纳税调整干嘛呢?这样的处理是不是有问题呢?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啥?现在可以更正吗?怎么更正?
答:
根据财税(2018)54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在2018年 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在分年度计算折旧。 正确的做法是,购进设备时,会计的处理方法,还是正常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借:固定资产 29646.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费)3953.98
贷:银行存款 33500
每月计提折旧 (分36个月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107.06
贷:累计折旧 107.06
7个月共折旧749.42元。
会计通常是按会计准则来做账。但2020年汇算清缴根据(2018)54号文件可以一次性抵扣,可以调增费用28896.60元,调减纳税所得28896.60。也就是说,如果你2019年已经做一次性做了费用,通常无需调整纳税所得。但会计账务处理按以上更正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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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共享会计师原创。
编辑:周新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