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要怎么办理呢?按照这些步骤来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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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大家聊下公司变更所需要的材料汇总版:
一、变更名称、增加注册资本、延长营业期限,需要提交一下5种基础材料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原件
1-1法人、董事、经理、监事、股东个人信息、身份证复印件
1-2股东是非自然人需要提交非自然人资格证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原件
3-1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
3-2变更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姓名或名称的,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比例,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
4-1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是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4-2核对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中各股东出资数额是否与申请书中一致;
4-3核对章程中出资时间是否在公司经营期限内;
4-4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变更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姓名或名称的,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批复或许可文件-复印件
5-1仅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2注意审查审批部门、许可文件应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
5-3许可文件应在有效期之内;
5-4许可证或批复上的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信息应与企业申请书中填写的内容相符。
二、变更公司住所
(1)住所使用文件-复印件
(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文件,注: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1-1检查申请人提供的住所使用证明是否符合现行住所政策要求。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房产证记载用途如为“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他(涉外、宗教、监狱)”,可由产权人出具确有配套服务需求的说明。如果房屋的规划批准材料于2009年10月1日前取得,且房产证记载用途为“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综合”的,可直接办理登记注册;
1-2不能提供房产证的,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审查提交的证明文件:
(1)房屋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2)房屋属于中央单位的,提交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房屋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提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4)房屋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的,提交中央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
(5)房屋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提交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房屋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的,提交市国资委出具的证明文件。
(7)房屋属于铁路系统的,提交北京铁路局房屋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8)房屋属于宗教系统的,由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提交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9)房屋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
(10)房屋属于武警部队房产的,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1)房屋属于宾馆、饭店(酒店)的,提交加盖宾馆、饭店(酒店)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注册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证明,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注册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的,应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文件或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14)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应由市邮政管理局在登记申请书中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15)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业;
1-3如果房屋产权人为境外机构或个人,产权人应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业务。(出租房产面积在500平米以下,且房屋购买时间在2006年7月11日之前除外);
1-4如果产权人委托他人(或单位)代为出租或管理房产,须提供产权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记载被委托方、委托期限、委托代为出租的房产及位置,双方加盖公章或签字;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
(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
)
1-1检查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产生程序和表决比例; 1-2检查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是否是原件并有股东、董事盖章、签字;
1-3新任法定代表人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2. 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文件-原件、复印件
(检查证明是否明确反映了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情况)
四、减少注册资本
1. 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报样-原件
(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1-1情况说明应记载有以下内容: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减资公告的时间和报纸名称;公告期45日内债权人是否提出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
1-2情况说明应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 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
(减少注册资本应先在全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向工商部门提出减资申请)
2-1检查公告发布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2 检查登载公告内容的报样信息是否准确;
2-3 如通过企业登记平台进行减资公告的,应检查是否提交了公告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公告内容是否准确;
五、变更股东
1. 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可不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文件-原件
(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1-1转让协议应包括转让方、受让方、转让股权类型和数额以及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转让协议是否有转让双方签字、盖章;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还需提交-原件
(①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②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文件)
2-1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1、 股东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不能成为股东的情况有:各级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党政机关所办事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公务员、现役军人);
2、 提交的股东资格证明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股东为企业的,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股东为社会团体的,提交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2-2 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1、转让协议应包括转让方、受让方、转让股权类型和数额以及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转让协议是否有转让双方签字、盖章;
3、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可不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①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部分股权的按照章程备案办理。
③公司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的,可不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股东会决议、决定(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六、变更股东名称(姓名)
1. 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文件-复印件
(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文件;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文件)
1-1法人股东名称变更证明应提交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如为复印件应加盖公司公章;
1-2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应提交户口簿复印件或派出所的证明;
2. 股东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
(一般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2-1 股东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不能成为股东的情况有:各级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党政机关所办事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公务员、现役军人等);
2-2 提交的股东资格证明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股东为企业的,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股东为社会团体的,提交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七、变更经营范围
1. 许可文件-原件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1注意审查审批部门、许可文件应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
1-2许可文件应在有效期之内;
1-3许可证或批复上的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信息应与企业申请书中填写的内容相符;
八、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的材料
1. 《公司变更(改制)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原件
1-1申请表是否是制式表格或用A4纸打印;
1-2检查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1-3检查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1-4检查申请书是否有法定代表人亲笔;
1-5核对申请人所填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是否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1-6检查法定代表人及全体股东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1-7任职人员、投资人、联系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是否粘贴完整。
2.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应全部交回,并且真实有效无损毁;
2-2交回的执照副本份数应与照面标注相符;
2-3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应与金网数据和企业档案中的核准日期相一致。
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
3-1检查股东会决议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
3-2检查股东会决议是否是原件并有股东盖章、签字。
4. 拟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原件
(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4-1检查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内容
4-2检查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是否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5. 董事会决议-原件
5-1检查董事会决议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
5-2检查董事会决议是否是原件并有董事签字。
6. 监事会决议-原件
6-1检查监事会决议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
6-2检查监事会决议是否是原件并有监事签字。
7. 公司章程-原件
(全体发起人签署)
7-1公司章程应为原件;
7-2公司章程应由全体发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
7-3重点审核公司章程中企业名称、住所、投资人(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注册资本数额、出资方式及缴付期限等内容,注意提交的公司章程是否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形式要件以及相关条文是否违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8. 变更为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
8-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是否是原件。
申请材料总要求
1、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属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材料,提交的登记材料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提交材料为外文的,应附中文翻译件,注明“翻译准确”,并由申请人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