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记!企业所得税限额税前扣除的项目有这些!

2021-10-08上一篇 : |下一篇 :

今天,距离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还剩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以下是纳税人汇算时将会涉及到的新政策新变化,需要您特别注意!

1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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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7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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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2018年度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因此财税〔2019〕13号不适用于2018年度。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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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税〔2018〕6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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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 加计扣除比例75%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

(2)委托境外单位进行的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3)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为实际发生额的80%,不是全部;

(4)允许加计扣除的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得2/3。

3

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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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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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4) 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4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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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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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 所有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比例都由2.5%提高到8%;

(2) 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

部分企业亏损弥补期期限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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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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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补亏期限可以延长至10年的企业目前仅有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

(2)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3)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发生的亏损均可以按10年弥补。

6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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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15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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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2)企业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捐赠才能税前扣除。

7

责任保险费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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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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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此规定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8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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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布)进行了部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16张正式表单或填报说明。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原《基础信息表》)等4张表单调整幅度较大。与此同时,总局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就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修订)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年度申报时,部分项目和表单可以免于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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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该套修订后的申报表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企业涉及到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2)公告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9

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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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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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10

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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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后附《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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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2)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3)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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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相关政策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4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18〕8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号)

14、《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财税〔20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