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便民办税”的春风吹进千门万户
2021-10-08上一篇 : 江门市审计局召开2020年度总结大会|下一篇 : 如何把握财务数据背后的信息?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
序,根据《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由 3 人组成,设主任一名,由具备会计或相关财
务管理专长的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所有成员均应满足监管
机构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包括独立性的要求。
有关具体事务。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比较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公司业务、组织结构
和管理控制制度。
知识;比较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至少有一名成员具备
(三)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
方面的问题。
(四) 严守法纪,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积极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五)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以权谋私。
(六)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伙人在其离职或不再享有现
计一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条件。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由公司根据需要按照前述规
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咨询委员,咨询委员应审计委员会的要
求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解聘及其审计费用提出
建议。
(二) 按适用的标准检查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
审计的性质和范围。
(三) 根据工作需要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
予以执行。如审计委员会认为存在任何须采取行动或须改善
的事项时,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 审阅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表,注
意公司财务报表的完整性、准确性及公正性。重点审阅:公
事项;外部审计机构审核账目后要求作出的重大调整事项;
公司持续经营的假设或任何保留意见;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
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及相关法规。
(五) 研究公司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重大或异常事项,
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六) 讨论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公司年度报告后提出的问题。
(七)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检查情况说明书或管理建议书,以
及公司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 定期与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机构就公司的财务
报告沟通,每年至少与外部审计机构召开两次会议。
(十) 检查公司的财务政策、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
管理制度,包括:
财务业绩公布等相关信息。
(3) 与管理层讨论并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讨论
面的资源和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有关员
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4)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内部控制事宜的重
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采取的相关措施进行研究。
也确保公司审计部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
且有适当的权限和地位;并检查及监察公司审计部
的成效。
层提出的疑问及确保管理层及时做出回复。
(7) 研究其他由董事会安排的事宜。
(十一) 审计委员会应建立相关程序,处理以下事项:
(1)接收、保留及处理公司获悉的有关会计、内部控制或审
计事项的投诉。
并保证其保密性。
(十二) 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 履行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要对审计委员会采取合作和支持
有关重大业务经营活动情况,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认真
听取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
其职权。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讨论内部审计工作计
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专业机构,并在听取专业
机构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建议。
第十三条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遵循以
下工作规程:
司审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报告。上述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
审计委员会秘书应提前 5 日将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
通知审计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
通知期。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包括以
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
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
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审计委员会秘书整理,委员会会议记录的
初稿以及最后定稿应在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
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将作记录之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上
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及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