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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便民办税”的春风吹进千门万户 - 北京代理记账

将“便民办税”的春风吹进千门万户

2021-10-08上一篇 : |下一篇 :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

序,根据《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由 3 人组成,设主任一名,由具备会计或相关财

务管理专长的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所有成员均应满足监管

机构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包括独立性的要求。

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承办审计委员会的

有关具体事务。

审计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名并经审计委员会委

任。审计委员会秘书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包括协助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之间的沟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比较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公司业务、组织结构

和管理控制制度。

(二) 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监察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有关

知识;比较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至少有一名成员具备

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三)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

方面的问题。

(四) 严守法纪,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积极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五)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以权谋私。

(六)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伙人在其离职或不再享有现

任外部审计机构的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

计一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条件。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由公司根据需要按照前述规

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咨询委员,咨询委员应审计委员会的要

求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解聘及其审计费用提出

建议。

(二) 按适用的标准检查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

计程序是否有效,在审计程序开始前,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

审计的性质和范围。

(三) 根据工作需要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

予以执行。如审计委员会认为存在任何须采取行动或须改善

的事项时,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 审阅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表,注

意公司财务报表的完整性、准确性及公正性。重点审阅:公

司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及估计是否发生变更;涉及重要判断的

事项;外部审计机构审核账目后要求作出的重大调整事项;

公司持续经营的假设或任何保留意见;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

会计制度的规定及相关法规。

(五) 研究公司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重大或异常事项,

并应适当参考由公司下属会计财务部门、监察部门或内部

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六) 讨论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公司年度报告后提出的问题。

(七)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检查情况说明书或管理建议书,以

及公司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 定期与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机构就公司的财务

报告沟通,每年至少与外部审计机构召开两次会议。

(九)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十) 检查公司的财务政策、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

管理制度,包括:

(1) 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政策及实务。

(2) 监控定期财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

年度财务报告)的制作流程并审核定期财务报告和

财务业绩公布等相关信息。

(3) 与管理层讨论并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讨论

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会计财务汇报职能方

面的资源和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有关员

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4)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内部控制事宜的重

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采取的相关措施进行研究。

(5) 确保公司审计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得到协调;

也确保公司审计部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

且有适当的权限和地位;并检查及监察公司审计

的成效。

(6)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针对公司财务或内部控制向管理

层提出的疑问及确保管理层及时做出回复。

(7) 研究其他由董事会安排的事宜。

(十一) 审计委员会应建立相关程序,处理以下事项:

(1)接收、保留及处理公司获悉的有关会计、内部控制或审

计事项的投诉。

(2)接收、处理员工有关会计审计事项的投诉或匿名举报,

并保证其保密性。

(十二) 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 履行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要对审计委员会采取合作和支持

态度,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尤其是财务部门要定期、如实向审计

委员会提供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及时报告

有关重大业务经营活动情况,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认真

听取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

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其所发生的合理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

其职权。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讨论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听取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审阅公司定期报告等。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

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专业机构,并在听取专业

机构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建议。

第十三条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遵循以

下工作规程:

(一)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及时与负责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外部审计机构协商确定该财政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三)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后加强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在外

审计机构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五)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审阅财务报告,提出下年度续聘或改

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并对外部审计机构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

审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报告。上述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

审计委员会秘书应提前 5 日将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

通知审计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

通知期。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包括以

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

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

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审计委员会秘书整理,委员会会议记录的

初稿以及最后定稿应在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

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将作记录之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上

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及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