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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上一篇 : |下一篇 :

1、建筑企业跨期合同的发票必须按照以下方法开具发票

第一,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已经施工的未完工的在建项目(建筑合同未履行完毕),如果发包方与建筑企业一直未进行工程进度结算,则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方法如下:

一是发包方在2018年5月1日前支付给建筑企业部分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二是发包方在2018年5月1日后支付给建筑企业部分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第二,2018年5月1日前已经履行合同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合同是要到2018年5月1日之后履行的情况下,对于2018年5月1日之后履行的合同,建筑企业按照10%(一般计税项目)或3%(简易计税项目)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已经履行合同的一部分的工程结算款,如果发包方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条款”中约定:剩下的部分工程款(实际上是发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于工程最后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后)再支付,则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发票有以下两种方法:

一是发包方在2018年5月1日之前提前支付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二是发包方在工程最后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后)支付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

第三,如果发包方或业主是依法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单位(例如政府部门作为业主),则2018年5月1日前已经完工且进行决算的工程项目,发包方在5月1日前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包方在5月1日后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四,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已经施工的未完工的在建项目,如果发包方与建筑企业一直未进行工程进度结算,则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方法如下:

一是发包方在2018年5月1日前支付给建筑企业部分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二是是发包方在2018年5月1日后支付给建筑企业部分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2、房地产企业跨期合同的发票开具

由于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是期房,要等到2018年5月1日之后才与购房者进行移交开发产品,房地产企业应在移交开发产品时或移交钥匙时,向购房者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房者是企业)或1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房者时自然人个人)。

3、采购货物跨期合同的发票开具

第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下,如果采购合同中有约定收款的时间是2018年5月1日之后,则销售方在2018年5月1日之后收款日期的当天,向采购方开具16%的增值税发票;如果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则销售方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如果是2018年5月1日之前)向采购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或者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如果是2018年5月1日之后)向采购方开具16%的增值税发票.

第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下,则销售方的发票开具如下:一是如果货物发出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前的时间,则销售方向采购方开17%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二是如果货物发出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后的时间,则销售方向采购方开16%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第三,合同中明确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下,则则销售方的发票开具如下:一是如果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前的时间,则销售方向采购方开17%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二是如果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后的时间,则销售方向采购方开16%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4.绝对不允许开具发票的几种情形

1)、2018年5月1日前签订的采购合同而且正在履行当中,采购方未分清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而要求销售方在2018年5月1日之前一次性提前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2)、2018年5月1日前签订且未履行的采购合同,采购方要求销售方在2018年5月1日之前一次性提前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建议废止原合同,在2018年5月1日之后重新签订采购合同,适用16%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3)、房地产企业或发包方对于未完工正在履行的建筑合同,未分清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而要求建筑企业提前一次性提前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4)、房地产企业或发包方对于未完工正在履行的建筑合同,给建筑企业降低一个税点,按照10%与建筑企业进工程结算,或者与建筑企业签订补充协议,按照10%调整工程造价,在2018年5月1日之后,要求建筑企业向其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因为该做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六条第二款“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

5)、在2018年5月1日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已经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2018年5月1日之后才开具发票时,按照16%或10%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必须继续开具17%或11%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关注yoyo财税,更多精彩资讯期待与您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