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遭罚23.36万 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

2021-10-09上一篇 : |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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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钢集团财务公司违法遭重罚!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并银罚字〔2019〕第22号)显示,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集团财务公司”)存在违反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对其处以罚款23.36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共处以罚款2.5万元,共计25.86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太钢集团财务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23日,注册资本20亿人民币,张晓东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大股东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太钢不锈”,000825.SZ)为小股东,持股比例49%。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为山西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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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违法被查

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字〔2019〕09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结售汇报表错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对单位警告、罚款5万元,并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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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北方太原分公司遭责令改正 重大事件多次未报告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山西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资北方)太原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山西监管局通过日常监管发现中资北方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在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重大事件时,多次未及时向山西监管局报告;二是未及时向山西监管局报送2019年3月至8月的月度报告。

上述情况反映出中资北方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中资北方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是原文:

来源:世界晋商网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