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链家程序员删除公司财务数据及相关应用程序被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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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和2016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陈朝亮作为公司2015年、2016年的年审会计师,朱伟作为公司2015年的年审会计师,张建新作为公司2016年的年审会计师,对公司上述两年的年度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伟、张建新、陈朝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查明的事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时任注册会计师陈朝亮、朱伟和张建新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未执行充分合理的审计核查、验证工作和未作出审慎尽责专业判断的违规行为:
四是对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应商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应商(同为销售客户)2015年销售额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未合理关注第一大供应商的交易真实性,未追加有针对性的实质性审计程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时任注册会计师陈朝亮、朱伟和张建新的上述审计程序不到位等行为导致未能发现公司财务报表存在舞弊,公司会计差错追溯调整2015年、2016年、2017年1-9月份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691.62万元、813.58万元、562.49万,分别占上市公司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8.13%、5.44%、7.2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时任注册会计师陈朝亮、朱伟和张建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并被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承担公司及重组标的2015年、2016年的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时任注册会计师陈朝亮作为公司及重组标的2015年、2016年的年审会计师,时任注册会计师朱伟作为公司及重组标的2015年的年审会计师,时任注册会计师张建新作为公司及重组标的2016年的年审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未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必要充分的审计核查、验证工作,未能发现并纠正重组标的及公司财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导致其前期出具的审计报告未能准确反映公司及重组标的的财务状况。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4条等相关规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时任注册会计师陈朝亮、朱伟和张建新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 申辩理由:
一是对公司审计事项开展了大量审计工作,由于公司管理层刻意舞弊,未能发现错报;浙江证监局已就相关违规事实实施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详见《天健、立信及5名注册会计师因在年审中未发现舞弊及错报等原因遭警示! 》
二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积极采取各项整改措施,制定相关制度、指引,开展业务专项培训;时任年审会计师通过整改、学习,充分意识到不足,并已进一步提升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是公司重大资产财务顾问主办人已被予以监管关注,恳请给予与重组财务顾问同等的监管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二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时任注册会计师所称已采取相关整改措施,系根据监管要求应当履行的补救措施,并不影响对已经发生的违规事实的认定,不构成从轻或减轻责任的合理理由。
三是注册会计师和财务顾问的职责范围和履职要求不同,已根据各自职责与责任不同进行差异化的责任区分,并采取不同的自律管理措施。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时任注册会计师陈朝亮、朱伟、张建新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 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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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科技或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关注公司海外销售收入确认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政策
你们在执行海外销售收入审计程序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知悉和鹰科技海外销售业务一般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未对不签订合同的事项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二是获取的公司部分外销合同中,存在有运输或安装等条款,但未关注到公司外销业务合同中对与控制权、风险和报酬转移相关条款的不同约定,即认可了公司外销业务统一以报关单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方式;三是在对部分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调整时,仅检查了报关单,未检查交易涉及的合同、出库单、物流记录等原始凭证。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获取部分销售收入确认的充分审计证据
你们在执行与关联方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得体)相关交易的审计程序时,在已知悉衣得体已剥离和鹰科技,但二者仍使用同一办公场所、仓库的情况下,没有对和鹰科技发往衣得体的三维扫描仪仅计入发出商品且没有期后签收和验收的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在未消除销售商品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疑虑的情况下对发出商品做出审计调整,结转成本确认了收入。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第十条的规定。
三、对存货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你们在执行存货审计程序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存货采购、入库检查表抽查中查验与供应商上海富士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通信)相关交易时,对“是否有请购单”及“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的核对结果均为“是”,与实际不符,执行的细节测试等程序不到位;二是对富士通信应付账款函证未回函的情况实施了替代测试,但未检查采购合同、订单、物流签收单等凭证,仅检查外购入库单,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未对存货的出库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