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在各地陆续启动
2021-10-10上一篇 : 重要提醒: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下一篇 : 费用报销的4大“锦囊妙计” ,解决业务和财务的“争端”!
重要提醒:20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工作已正式开始, 2020年需要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12月份要及时关注此前填报信息的变化情况,进行确认或重新采集信息。
建议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写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特别提示:自2019年12月1日起,专项附加扣除的Excel表格模板导入方式将取消,需要申报专项附加信息的人员,请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WEB端进行操作,我们推荐您使用”个人所得税”APP。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的七个常见问题
个人所得税”App在其首页发布了”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继续享受’七提醒'”,对今年继续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的七个常见问题释疑。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六大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
1、在子女教育方面,纳税人子女从年满3岁开始一直到整个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支出,按照每孩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
2、在继续教育方面,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接受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的标准扣除。
3、在大病医疗方面,纳税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的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在每年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在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或其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5、在住房租金方面,按所在城市不同,分别按每月800元、1100元、1500元的标准扣除。
6、在赡养老人方面,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分摊扣除,但每个人的分摊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
再次提醒大家,为确保纳税人2020年1月起能正常享受个税附加专项扣除,请申报人员尽快于2019年12月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对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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