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21-10-10上一篇 : 总结关于会计档案的内容、归档、借出、销毁及保管期限等|下一篇 : 为什么说科技四巨头都必将布局金融服务?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 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与其他文书档案不同,会计档案由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会计资料整理、归档、立卷,编制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具体包括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 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属于于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准销毁,其他会计档案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处理。
一、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 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1. 销毁程序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① 编制销毁清册: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 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② 签署意见: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 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③ 共同监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 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 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 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岀 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二、 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1. 单位分立
① 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査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 会计档案。
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另一各方可以査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③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2. 单位合并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3. 建设单位项目建设会计档案的交接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 益,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