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甜说税:深圳税局发布《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指南》抢先看

2021-10-11上一篇 : |下一篇 :

引言

在上篇的介绍里,我们介绍了《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指南》的三大特点。即:

● 以2019年第48号公告为基础进行细化

● 对破产程序中普遍关注的涉税痛难点问题作出了回应

● 规定了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今天继续前文的内容介绍另外三大跟企业密切相关的特点!

重申了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特点四

《破产涉税办事指南》第1条第(九)项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备案后,对于经营期内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预缴申报,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以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期间不需要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完成清算申报。

以上内容法律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这里要求了清算备案、经营期申报和清算申报。管理人进行清算申报,此处并未明确是否结清税款,为避免产生争议,建议还是予以明确,如上海市发布的《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南》就明确破产企业适用一般的规定结清税款。

这意味着管理人在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及分配方案时,应考虑可能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在最后分配前,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并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清算备案需提交《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备案表》,经营期申报需提交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算清缴申报表,清算申报需提交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明确了行政处理、处罚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特点五

《破产涉税办事指南》第1条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发生税费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将企业应当补缴税费及罚款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

通常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必须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能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就说虽然税务机关作出了处理、处罚决定,但如果纳税人有异议,意味着税收债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纳税人可以就此争议提起救济程序。

但如果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这一非正常经营的状态,企业提起救济程序的条件不具备,一则面临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困境,二则提起复议、诉讼程序旷日持久。

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企业如果没有缴纳税款就进入破产程序,此时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只能作为向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的证据,此时的涉税争议的解决途径则由复议、诉讼转变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果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有异议,税务机关只能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当然在提起债权确认之诉之前,部分省市规定管理人对税收债权有异议,应先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例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申报与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宁中法〔2019〕159号)规定,管理人对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债权确认之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管理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变更并重新申报;认为异议不能成立的,应当向管理人书面提供异议部分税收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管理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对税收债权申报无法达成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自收到管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税务机关通过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解决税收债权异议之前,管理人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税务机关对异议进行复核(复查)是比较普遍的做法,尽量避免争议的发生,最大限度促成管理人和税务机关就税收债权的确认彼此认可。

进入破产程序以后,税务机关是否还能对企业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破产涉税办事指南》第3条第1款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一般不再启动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必须查处的情形除外。

此时如果对企业进行处理、处罚,如果管理人对处理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应由税务机关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来进行明确。

当然该条款也提示纳税人不要以企业进入破产为由逃避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从此条款规定进一步可以延伸出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进入破产程序并不能阻碍税务机关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检查处理,涉嫌犯罪按照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责。

强调了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的责任

特点六

《破产涉税办事指南》第3条第2款规定,因管理人代表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未遵守税费法律、法规,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税费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承担着准司法的角色,提升管理人队伍能力建设和加强考核也成为破产制度改革的必备内容,设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建立公职管理人已被列为部分省市的实施计划,明确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职责成为管理人考核的必备内容,这意味着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必须高度重视企业涉税事宜。

目前南京市、广州市黄埔区、柳州市、温州市、大连市等省市公布的关于破产程序中有关税务问题处理的意见、通知都对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作出了要求,相信对破产企业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成为管理人职责考核的必备内容,这也提醒管理人应重视和谨慎处理破产企业税务问题。

目前越来越多的省市就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发布实施意见、通知、公告或者办事指南,这是一种趋势,各地都在结合本地积极情况、借鉴各省市经验在积极的探索,也印证了税收是文明的对价,除了生和死,谁也逃不过税收的话题,税收已深入到我们每个人、每个企业的血液,即使是进入破产程序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也离不开涉税的牵绊。

保证破产案件顺利推进,破解涉税难题,需要税务部门、司法部门等联动,也为大家整理了目前国家及各地已公布的解决破产程序涉税问题的官方文件,欢迎持续关注,相互交流!

目前已公布的解决破产程序涉税问题的官方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 进一步推进破产便利化 优化营商环境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印发《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20〕222号)

5.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破产程序中有关税务问题处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埔法发〔2020〕2号)

6.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申报与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中法〔2019〕159号)

7.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扬中法〔2020〕22号)

8.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印发《关于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镇中法〔2019〕161号)

9.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破产便利化行动有关措施的通知》(浙税发〔2019〕87号)

10.《关于印发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温中法〔2019〕74号)

1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渝高法〔2020〕24号)

12.柳州市人民政府、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发布《关于破产程序中有关税务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柳政发〔2019〕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