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融资难、各种缺钱怎么办?

2021-10-11上一篇 : |下一篇 :

易三板专栏作者:史久磊 来源:易三板()

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

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 号),新三板从试点阶段正式进入到全国扩容阶段,由于其门槛低、时间短、可操作性强,吸引了大量的中小企业奔赴挂牌。

企业在关注和加入新三板同时,应当注意新三板挂牌中的一些税收问题。根据《决定》,新三板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具体来说,企业新三板挂牌会涉及哪些税收问题及政策?如何对税务风险进行防控?如何进行一些税务筹划?以及对于一些地方性税收政策和政府补贴会对企业赢利能力会有怎样的影响?

一、企业新三板挂牌中的税务问题

由于挂牌“新三板”准入条件相对于较低,企业多为中小公司,税务管理岗位及制度建设长期缺失,在“股改”等环节因税务诱发的问题常常成为很多企业挂牌新三板中的“拦路虎”,通常会面临如下税务问题:

1发票的对应性问题

中小企业在对发票相关管理中难度很大,因为用大额现金付款,货物自提等交易方式,使交易方式更加灵活,难以对开票行为进行仔细甑别,往往从促进业务的角度出发开具发票,忽视了发票管理,加之可能内部会计制度不健全,存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出现发票与资金流不一致的常见税务问题。依法进行发票管理是纳税人进行依法纳税的重要方面。无论是“股改”过程中发现不合规发票入账的问题、还是在挂牌后出现的发票问题,都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所以企业要加强公司内部发票的规范性管理,尤其在开具、接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程序,重点审核“账”、“票”的一致性。

2所涉相关税种未按规定纳税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会涉及不同的税种处理,企业可能因对税务处理不熟悉会出现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问题。如企业在整体改制中,涉及到大量资产的转让行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股东将累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或以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重组中适用了特殊性的税务处理,却没有按照规定到主管机关进行备案等等一些问题。

3同业竞争税务问题

“新三板”在《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二十条要求“调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果拟挂牌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形成同业竞争,根本的处理办法就是通过收购重组和放弃相关业务等方式解决。企业在放弃相关业务,对部分项目公司进行注销时,可能存在未及时进行税务注销,进而进行工商注销,从法律上消灭主体资格的问题。

4关联交易税务问题

“新三板”在《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 :调查公司的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情况,并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分别评价经常性和偶发性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因此关联交易也是挂牌“新三板”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是要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所以对于企业的关联交易应按照《企业所得税》以及《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提交留存相关资料,以证明定价的合理性。

二、企业新三板挂牌中涉及相关税种处理

新三板对拟上市企业持续经营时间要求至少2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为了能更快的进入新三板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进行融资,多数企业都是账面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这种企业改制伴随着企业合并分立的整合的过程中会涉及诸如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一系列税务处理,下面我们来看看详细的规定:

1流转税

1)增值税——不征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营业税——不征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属于企业重组。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其中,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重组方式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2)个人所得税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代扣代缴

一般规定:

①资本公积: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股份制企业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盈余公积: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因此,以盈余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殊情况: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但是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上述分期纳税政策

所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适用一般规定。

(2)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自行申报纳税

对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或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重组改制、股权置换及其他类似的投资业务,分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类业务。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转让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于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并未实际获得货币资金,或仅有少量货币资金流入(涉及补价情况下),且大多交易金额较大,纳税人缺乏足够资金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纳税

新三板挂牌企业大多是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股权激励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

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在不超过12个月的规定月份内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但是对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以及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均应将股权激励所得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4)持股期间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代扣代缴

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

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上述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

3财产行为税

1、土地增值税——暂不征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企业改制重组中四种情况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其中,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上述政策,以下两点问题值得注意

(1)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2)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契税——暂免税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政策自2017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3、印花税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记载资金的账薄”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关于股权转让书据的印花税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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