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出手!2020年11月起,社保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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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圳九星集团
“三流一致”到底是个什么鬼?
这要从1995年的一份文件说起,看来还是个老家伙呀!
名为《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其中有一项条款:“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按照常规理解,典型的“三流一致”就是下图的意思:
此时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A公司;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B公司。
营改增之后,“三流一致”面临挑战?
【举个栗子】
营改增之后,员工出差的住宿费可以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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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按照“三流一致”规定,如果公司员工在外地出差住宿,出差人员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支付了住宿费,由于支付住宿费的是个人而非公司,则不符合税务机关“三流一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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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公司就不可以抵扣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进项税额。是吗?
税务总局:“三流一致”是一个被广泛误解的概念
“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
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192号文件,原来是个病句?
按照税务总局的解释,其“资金流”一致不是指付款方,而是指收款方。
也就是说,不管谁支付,只要实际收到款项的一方就是开具增值税专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A公司),那么接收这样增值税专票的货物、劳务购买方(B公司)就可以抵扣。
至于这个钱是购买方支付的,还是委托其他方支付的则没有影响。
于是,这2个案例也顺理成章。
① A公司的货物、劳务销售给B公司的分公司b1,增值税专票也开给b1,但是款项由B公司直接付给A,没有问题,b1可以正常抵扣。
② A公司的货物、劳务销售给B公司,而C公司正好欠B公司钱,于是C公司付款给A公司,B、C之间再进行债务、债券抵消,这一过程不影响A公司开专票给B,也不影响B公司的正常抵扣。
就算我小学语文不及格,还是忍不住想吐槽
再来看看这段话的解读: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如果当时写成了“实际收款单位”,那不就没问题了吗?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实际收款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笔者也是琢磨很久,原来“所”有“被”的意思,因此,“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是指“被支付款项的单位”,也就是收款方。
就算我们小学语文不及格,也想好好报税,只求税务总局在“文件表述”上轻虐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