柠檬云财税:新开了个公司,怎么处理财税问题才能避免工商税务开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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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开具专票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33号公告规定:2020年2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全行业可以自开专票。
需要注意的是:
(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判定标准:
根据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5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这里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从申报表的设计来看,还包括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举例:A公司自行申报提供应税服务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的连续四个季度销售额合计为400万元,2020年4月税务局稽查局立案调查后发现A公司2018年9月少计收入200万元,则200万元在计算一般纳税人口径时,计入查补税款当期即2020年4月销售额。
三、关于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情况下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特殊的比如: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租赁不动产的征收率是5%;
2、提供劳务派遣、安保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征收率是5%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下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适用3%的征收率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公告明确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的对象是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从事收购二手车再销售业务,均可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5、疫情期间的特殊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13号及24号等文件规定: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适用5%征收率的,依然按5%征收。除湖北省外其他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选择减按1%征收,可开专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5%征收率的,依然按5%征收。
四、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租金分摊后月不足10万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析:不能!根据《总局减税办-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的第59个问题:租金收入分摊政策的适用范围?
答复: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定。在执行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考虑到出租房屋的多为自然人,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也为了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允许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目前,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我们将在下一步统筹研究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
综上规定分析可知,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
五、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口径发生变化。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第4号公告,《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二条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六、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应客户要求,有开普通发票的,也有开专用发票的,有开1%的,也有开3%的,该如何处理?
解析:根据《疫情防控税收优惠热点问题(第十期)》的解答,整理如下,仅供参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仅需要就该笔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月(季)销售额10(30)万元后,对于以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者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只要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即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的规定,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2月成立,实行按季纳税,2月-3月累计销售额为25万元,未超过季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八、特殊抵扣问题:
销售摩托车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摩托车时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每季度销售收入均不足30万,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析:不需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 (第一辑)第45个问题: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需要征增值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因此,月(季度)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但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同时还具备增值税抵扣功能。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下道环节取得相应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