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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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税综合所得汇缴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办理
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合理有序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0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五、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九、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纳税人获取退税,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网上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年度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纳税人如需提前或延后办理的,可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在年度汇算期内办理。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二款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
3.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2月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21年02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税务总局在全面总结2019年度汇算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吸收完善后,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总体上延续了2019年度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并推出了进一步简便优化办税的新举措。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年度汇算?
年度汇算指的是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额,减去全年的费用和扣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的过程。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是2019年以后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公告》第一条规定了年度汇算概念和内容。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第二,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均不纳入年度汇算。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当然,如果纳税人在2020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二、为什么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好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一些扣除项目,像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支出,只有年度结束,才能确切地知道全年支出金额,需要在年度汇算来补充享受扣除。为此,《公告》第四条分三类情形列出了年度汇算期间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提醒纳税人查遗补漏,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二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加准确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平时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形十分复杂,无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差额”,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进行调整。在首次年度汇算后,税务机关于2020年7月和12月分两次简便优化了预扣预缴方法,不仅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也使预扣预缴税额更为精准、更加接近年度应纳税额,但仍然无法完全避免“差额”的产生。比如,2020年纳税人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了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没能及时在预扣预缴阶段申报扣除,可以通过年度汇算申报享受扣除,也会涉及应纳税额的调整以消除“差额”。
三、哪些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国务院专门明确对部分需补税的中低收入纳税人免除年度汇算义务,财政部、税务总局据此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公告》第二条根据94号财税公告规定,列明了无需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类型:
第一类是对部分本来应当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纳税人,免除其汇算义务。包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纳税人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需要说明的是,依据94号财税公告,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于汇算的情形内。
第二类是《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在这两种情况下,纳税人无需退补税,或者自愿放弃退税,也就不必再办理年度汇算。
四、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公告》第三条明确了需要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情形,分为退税、补税两类。
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只要纳税人多预缴了税款,都可以依法申请退税。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主要如下:
1.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2020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另一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依法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且年度汇算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需要依法办理年度汇算并及时补税。实践中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主要如下: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等。
五、有哪些途径可以帮助纳税人做好年度汇算的准备工作?
如果纳税人不太清楚自己全年收入金额、已缴税额,或者无法确定自己应该补税还是退税,或者不知道自己是否符合免于办理的条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是可以要求扣缴单位提供,按照税法规定,单位有责任将已发放的收入和已预缴税款等情况告诉纳税人;
二是可以登录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同),查询本人2020年度的收入和纳税申报记录;
三是年度汇算开始后,税务机关将通过网上税务局,根据一定规则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如果纳税人对预填的收入、已预缴税款等结果没有异议,系统就会自动计算出应补或应退税款,纳税人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了。
六、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办理年度汇算?
年度汇算时间是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需要说明的是,为帮助纳税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通过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错峰办理,建议纳税人尽量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以免产生办税拥堵,影响办税体验。
七、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哪些办理方式?
《公告》第六条明确了办理年度汇算的三种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
一是自己办,即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持续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通过多种渠道提供涉税咨询服务,完善网上税务局提示提醒功能,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二是单位办,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考虑到任职受雇单位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掌握的比较全面、准确,与纳税人联系也比较紧密,有利于更好地帮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办年度汇算。任职受雇单位除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外,还包括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主要是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或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情形。如纳税人向单位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税务机关将为单位提供申报软件,方便其为本单位人员集中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选择由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的,需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进行确认。与2019年度汇算相比,2020年度汇算确认扩充了电子方式,纳税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进行确认,与书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公告》还规定在纳税人确认前,单位不得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完成确认后,纳税人需要将除本单位以外的2020年度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单位,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是请人办,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条件,自主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年度汇算。选择这种方式,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委托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需要提醒的是,单位或者受托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如果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可以要求其代办或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八、纳税人可通过什么渠道办理年度汇算?
《公告》第七条明确了办理年度汇算的三个渠道:网络办、邮寄办、大厅办。
一是网络办。税务机关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特别是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掌上办税。在网上税务局,税务机关已把符合条件纳税人的四项综合所得的预缴申报数据,全部直接预填到了申报表,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更加方便快捷。此外,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境外所得申报的便利性,2020年度汇算还将开放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境外所得申报功能。
三是大厅办。如果纳税人不方便使用网络或邮寄,也可以到《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九、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需要提交什么资料,保存多久?
税务机关根据《公告》相应微调了纳税申报表,以便纳税人更加准确填写申报信息。年度汇算时,纳税人只需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如果纳税人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才需一并报送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填报的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为便于后续服务和管理,纳税人及为其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办理年度汇算的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自2021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公告》第九条明确了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税务机关,是指接受纳税人提交的年度汇算申报并负责处理年度汇算相关事宜的税务机关,并不等同于办理年度汇算的“物理地点”,纳税人在通过网络办理申报时可不受物理空间限制,实行全国通办。当然,在网络办理不方便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前往《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此时,《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就是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物理地点”了。
1.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按照累计预扣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视同为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这部分纳税人需向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
例:纳税人李先生2020年上半年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公司任职,下半年到深圳市宝安区某单位从事保险营销员工作,该单位按累计预扣法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上述两个单位均视为李先生的任职受雇单位,其可以在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或者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之间选择办理年度汇算。
2.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与2019年度汇算相比,2020年度汇算对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新增了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受理申报机关,这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例:纳税人张先生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槐荫区,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和平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2020年从北京市海淀区某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单位分别取得劳务报酬10万元和5万元,全年没有其他综合所得,那么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张先生可以在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之间,选择一处申报办理年度汇算。
二是若由任职受雇单位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则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十一、纳税人如何办理年度汇算退税、补税?
《公告》第十条明确了纳税人获取退税、办理补税的方式和渠道。
一是办理退税。如果年度汇算后有应退税额,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纳税人在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勾选“申请退税”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后,即完成了申请程序。税务机关和国库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即可办理退税,退税款直达纳税人银行账户。申请退税的纳税人需要准确填写身份信息资料和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
其中,对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年度中间被预扣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推送服务提示、预填简易申报表,纳税人只需确认已预缴税额、填写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即可通过网络实现快捷申请退税。建议这部分纳税人在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方式办理退税。
二是办理补税。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便捷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即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缴纳应补税款。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要通过网上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十二、2020年度汇算有哪些帮助纳税人规范办理年度汇算的措施?
税务部门从健全制度和优化功能两个方面着手,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一是健全制度方面。 首先,建立“首违不罚”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税务执法领域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的要求,在《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如果因为非主观故意的原因,提交的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其次,对纳税人2019年度汇算补税和2020年度汇算退税进行 关联。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再依法申请办理2020年度汇算退税。通过关联纳税人2019年度的申报记录,提醒纳税人依法诚信申报办税、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纳税人的涉税信用记录。
二是优化功能方面。在全面梳理纳税人申报易错易漏点的基础上,我们有针对性地增加和优化了申报过程中的提示提醒,引导纳税人准确填报。 比如,对于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中重复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的纳税人,我们将提醒其更正经营所得申报,在综合所得中依法准确享受扣除。 再如,为防止纳税人误操作删除已有的年度扣缴记录造成申报错误,我们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关闭了“删除”功能,如果纳税人对已申报记录存在疑问,可以通过 异议申诉的方式解决。 又如,为防止个别纳税人通过随意填报信息再撤销退税申请的方式干扰汇算正常秩序,我们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设定了 可撤销次数的上限,如果纳税人撤销退税申请的次数超过一定数量,系统将自动取消纳税人网络撤销权限,纳税人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事宜。
十三、纳税人可以从哪里获取办理年度汇算的帮助?
税务机关将一如既往地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持续推出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有关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制作内容丰富、形式生动的宣传产品,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益广告等渠道,不断加大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纳税人可关注税务总局、各地税务局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获取最新的办税信息。同时,我们还将利用网上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为纳税人及时答疑解惑,积极回应关切。
二、软件操作方法及流程
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那么,在2020年度汇算来临前,纳税人应当做好哪些准备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一
下载注册个人所得税APP
在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个人所得税”,或者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二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 后显示首页页面,点击【个人中心】-【登录/注册】,可凭注册的手机号码/证件号码作为账号进行登录。
如果忘记密码,可以点击【找回密码】,找回密码后登录。
为方便下次快速登录,可通过【个人中心】-【安全中心】设置【指纹登录】或【扫脸登录】。
三
查看确认您的基础信息是否正确
在【个人中心】模块下【个人信息】、【任职受雇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可分别查看和修改相应的基础信息。
若您发现“任职受雇信息”里出现您从未任职的单位,您可以点开该单位,再点击右上角【申诉】。
特别提醒:若属于“温馨提示”情形,建议先与扣缴单位核实。
四
添加银行卡
为方便您补税或者退税,在【个人中心】模块下的【银行卡】,点击下方“添加”,按照步骤完成银行卡添加。
五
查看确认您2020年度综合所得收入纳税明细
在首页依次点击【常用业务】-【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纳税记录年度自动选择“2020年”,可查看2020年度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合计”、“已申报税额合计”。
点击进入某一条收入明细还可以查看详细信息。
若您发现某笔收入属于身份信息被冒用、本人确实没有取得的情况,您可以点击该笔收入,再点击右上角“申诉”。特别提醒:若属于“温馨提示”情形之一,建议先与扣缴单位核实,不需要发起异议申诉。
六
查看确认您的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填报正确
在首页依次点击【常用业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2020年度”,可查看您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如果前期忘记填报或者需要修改,可以在首页依次点击【我要办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或【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模块-选择“2020年度”,填报或修改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021年是一个新的纳税年度,工资薪金所得重新累计计算个税。实习生、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两处工资、首次参加工作的人群要注意了!2021年都有着重大变化,这些变化怎么申报?
政策规定-适用条件(自动判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依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登录扣缴端后,首页会自动弹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政策通知:
政策规定-适用条件(自动判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即2021年申报2021年1月的工资个税开始适用。
在首页选择税款所属月份为【2021年1月】。
进入【综合所得申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其他连续劳务)】列表界面时,系统会根据扣缴义务人的确认情况弹出不同的提示(仅首次提醒)。
政策规定-适用条件(自动判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
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同样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采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并预扣本年度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自动汇总并提示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后,即可按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01
扣缴义务人未确认过名单
弹出下方提示:
点击【立即确认】打开【减除费用扣除确认】页面,系统会自动获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名单,扣缴义务人需对名单中的所有纳税人进行确认。
02
扣缴义务人已确认过名单
弹出下方提示:
点击【立即核对】,系统首先会判断是否存在自行添加但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即纳税人不在税务局端统计名单上),如果存在则会自动删除,且提示被删除名单:
然后会判断是否存在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扣缴义务人未确认的纳税人,如果存在则会提示:
新增的纳税人“是否直接按照6万元扣除”数据项默认为“是”,如需调整,可通过【更多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功能修改。
【特别提醒】复合条件的个人,2021年1月份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政策可以放弃。就可通过【更多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功能修改。
减除费用扣除确认
1
添加
由于2月1日后税务局已经掌握了上一年度的申报数据,生成了预计可享受直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的纳税人名单,因此 扣缴端不再允许手动新增名单外的纳税人。
2
更新
税务局生成了预计可按照6万元扣除累计减除费用的纳税人名单后,扣缴义务人点击【更新】按钮可手动获取名单。
申报表填写
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其他连续劳务)”时,为确保填写的备注内容规范准确,如果手动新增了“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备注,则 保存时会给予提示:
您填写了“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备注,请删除(系统会自动生成该备注,您只需通过【减除费用扣除确认】功能确认名单即可)
扣缴义务人需要进行删除。
如果扣缴义务人不小心手动删除了系统生成的备注, 则保存时弹出提示:
您删除了“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备注,系统会自动调整该备注,您只需通过【减除费用扣除确认】功能确认名单即可。
关闭提示后,备注重新增加 “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如果纳税人不符合政策享受条件或放弃享受,需要在【减除费用扣除确认】功能中调整享受人员名单。
税款计算
【例】小张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1月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采用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例】小周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周每月需预缴个税3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1-7月份,小周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小周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8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例】上例中,假设A单位预计2021年为小周全年发放工资96000元,可在2021年1月工资发放前和小周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每月扣缴申报30元税款。
申报表填写完成后,点击【税款计算】,系统会按照纳税人的“减除费用扣除确认”信息和“人员信息采集”信息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后续月份税款计算
从 2021年2月税款所属期起,税款计算时,经扣缴义务人确认享受该政策的纳税人累计减除费用自动按6万元计算税款。如果纳税人后续月份放弃享受该政策,扣缴义务人需更正1月税款所属期享受该政策的纳税人名单,并逐月重新计算税款。
备注
针对符合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条件的纳税人,税款计算成功后,系统会自动在申报表备注栏填写 “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文案;如果不符合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条件,则从符合享受政策名单中删除后,系统会自动删除备注栏已填写的“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如果人员信息有变动,如何操作?
人员信息采集
有人员变动需要操作
进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台,点击 “人员信息采集”—— “添加”—— “报送”
不同的人群,填写人员信息时有所不同:
(1) 实习生
人员信息采集-任职受雇从业类型选“实习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如下图:
(2) 首次参加工作的人群
“任职受雇从业类型”选择“雇员”,入职年度就业情形选“当年首次入职其他人员”
(3) 两处工资的人群
有两处工资的人员,比如,同一个月份在A单位工作,又在B单位工作。减除费用只能在一个单位扣除;另外一个单位不扣除减除费用,该单位财务申报人员信息时, 是否扣除减除费用选“否”
注:税务机关已经上线了相关功能,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配合,您可以在2021年1月20日前办理。
(4) 非列举的人员
具体操作,如下图:
专项附加扣除下载更新
下载更新/迁入上年数据
专项附加扣除两种更新方式(2选1):
(1)下载更新:员工个人手机APP、网页端填写的专项附加信息直接点下载更新即可。
(2)迁入上年数据
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员工没有通过APP填写数据需要点 “迁入上年数据”
报表填写
记得点“预填专项附加扣除”
填写申报表,可以使用“模板”,实现批量填写;1月份单位有发放年终奖的, 选择单独扣除的,填写 “全年性一次性奖金”这个表格,按系统操作步骤申报即可。
综合所得申报具体步骤如下图:(分类所得、非居民所得申报具体操作会有所不同)
重点来了:2020年全年在职,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员工,2021年1月可以一次性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
这个具体咋操作?
填写2021年1月工资薪金所得,系统会自动跳出一个该规定的确认表;
符合条件的员工系统会生成一个名单,是否直接按照6万元扣除,选 “是”,点击 “确认”即可。
没有符合条件的员工,系统也会有提示。
税款交纳需注意时间
申报成功后,点击“税款缴纳”哦,通过三方协议可以自动缴税,注意税款缴纳的时间。
三、个税计算申报方法
01
个税扣缴、计算和申报方法!
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个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四项所得年终合并进行汇算清缴,具体来看。
01
预扣预缴
(1)2020年7月,税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对首次入职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了优化:
(2)12月4日,税务局又发布了一项最新公告,简化了两类人纳税人个税预扣预缴方法:
02
汇算清缴
02
10种一次性收入
如何计税,一次性说全了
除上述之外,税法还规定了特殊的计税方法,在这里我们总结了10种常见一次性收入,个大家依次讲解。
一
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二
央企负责人取得的一次性任期奖励收入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三
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四
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收入
五
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
六
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余额
七
个人因退休等情形一次性领取原提存住房公积金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 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
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
退役士兵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 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
个人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
03
2021最新最全税率表
建议打印出来学习
0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1、3%-45%超额累进税率:
2、5%-35%超额累进税率
3、比例税率:20%
适用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
02
预扣预缴税率
04
72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补贴津贴、福利类16项
(二)职工保险类4项
(三)劳动关系4项
(四)疫情相关4项
(五)集体所有改制1项
(六)股权激励2项
(七)军队16项
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六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交及外籍人员24项
外交人员所得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款: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奥运相关外籍技术官员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