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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关注小微民企,助力普惠金融 - 北京代理记账

解读《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关注小微民企,助力普惠金融

2021-10-12上一篇 : |下一篇 :

作者 | 施莉珏、陈淑英、喻绚卉

责编 | 有鱼

来源 | 埃孚欧财富(foschool)

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埃孚欧学院联合创始⼈,知名律师,私⼈财富管理专家,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主要执业领域为私⼈财富管理、⼀级资本市场、私募股权投资基⾦、境内外税收筹划、家族企业股权架构设计、企业税收筹划、私⼈海外置业规划、外商投资、重⼤民商事争议解决等

陈淑英 律师

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私人财富管理领域优秀律师、争议解决专家。主要专业领域为私⼈财富管理;各类金融产品设计、私募股权及纠纷处理;企业股权架构设计及股权纠纷处理;民商事争议解决等。

喻绚卉

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主要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家事纠纷争议解决、税务筹划与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

2018年10月20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办法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意见稿》开篇即明确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暂行办法意见稿》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01

定额扣除项目——幼有所长、学有所长、住有所居、老有所养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或双方约定由一方全扣。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学前教育是指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学历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继续教育期间按照每年36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的教育活动,特别是成人教育活动,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本次专项附加扣除针对的是学历继续教育。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资格类别包括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前者比如消防设施操作员、焊工、游泳救生员等,后者比如酿酒师、品酒师、评茶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等。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同样分为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前者诸如教师资格、医生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等;后者诸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资产评估师、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等。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详尽规定请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

通过上述列举,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人享受附加扣除,如果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同时符合继续教育和子女教育附加扣除条件的,可由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自己或对方购买的首套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还贷期间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根据住房贷款合同及还贷支出凭证定额扣除。

仅限首套住房,且只得抵扣一套。夫妻可约定由一方抵扣。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并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依照以下方式扣除:

(1)承租房位于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2)承租房位于其他户籍人口超过100万城市的,扣除标准为12000元(每月1000元);

(3)承租房位于其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城市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如果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主要工作城市指纳税人经常居住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夫妻租房只抵扣一方。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的,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由租赁合同签订方抵扣,所以纳税人应当保存好租赁合同。

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60岁及以上父母与其他法定赡养人,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赡养支出:

1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

2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额度;分摊可采用平摊、约定分摊或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的方式。

3

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的,应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每一个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能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4

扣除标准不随纳税人赡养老人人数增多。

5

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

非独生子女情形下,意味着众纳税人可以签订书面分摊协议约定义务不均等,但享受附件扣除时每个纳税人最高仅能享受到平摊的额度。

值得纳税人注意的是,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与赡养老人这三项专项附加扣除中,均保留任纳税人自由选择扣除方的权利,但每一项均附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的限制。意味着,纳税人选择扣除方前需慎重考虑各方未来的工作稳定性,收入多寡和收入性质,来确定扣除方。

租房抵扣项中虽然未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但也附有“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的限制。签订租赁合同前,租赁期限、工作及住房稳定性与缔约人的收入情况同样是需谨慎斟酌的因素。

02

据实扣除项目——病有所医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医保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范围外的自费部分,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

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依凭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只能由本人享有。

对于只能由本人享有的规定,网络上已经出现了质疑声,认为难以落地,不如改成由家庭申报。但出于执行难度和防止逃税的考虑,最终未采取家庭申报方式。

03

征收管理

本章重点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实施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收款方的凭证提供义务

赋予了纳税人向各收款方索要发票和凭证的法定权利,以及收款方提供发票和凭证的法定义务。

2、纳税人的信息提供义务

纳税人提供税务相关信息与个人情况变化时及时进行变更的义务,以及保证信息真实性的义务。这些信息包括上述所有专项附加扣除提及的,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比如购房还贷信息、租房信息、取得相关技能证书信息等相关信息。

此处还需提醒纳税人注意,税务机关将进行信息核查,若发现个人提供的信息存在虚报或拒绝提供信息,首次通知纳税人改正,五年内再次存在虚报或拒绝提供情形的,将被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3、用人单位的申报、提醒、通知义务

用人单位一般是个人的扣缴义务人,对此扣缴义务人应注意自己负担的申报义务。如果扣缴义务人发现虚假申报信息时,应履行提醒义务,经提醒而纳税人拒不改正的应向税务部门履行通知义务。

4、有关部门的协助、配合义务

有关部门与单位对税务部门的协助和配合义务,这些部门的配合是确保“个税改革”得以有效执行的核心,也是“让人民少跑路、让网络多跑路”原则的关键所在。

04

其他规定

1、《暂行办法意见稿》所称的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暂行办法意见稿》规定执行。

此处所规定的“继父母”“继子女”与《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不完全一致,《继承法》中“继子女”“继父母”有权相互继承遗产的前提是“形成了抚养关系”;但在个税抵扣时,并无“形成了抚养关系”的要求。

2、另外对于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只是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利于国计民生之策,中低收入群体享受到了真真切切的实惠。但同时,也赋予了所有纳税人全新的责任。

马克思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纳税人欲享有专项附加扣除,在生活中应注意留存各项凭据原件,须秉诚实信用原则向税务机关及时、如实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有效执行赖于纳税人、用人单位、政府和社会各个部门的周密配合,提高纳税意识、公民意识、规则意识则是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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