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财务人员都为跨年发票的入账问题发愁,怕处理错误给公司带来麻烦。因为会计按权责发生制,税务要求取得合法凭证。可是跨年发票也没有办法完全避免,那在实际工作中该怎样合规处理呢?

什么是跨年发票?

1、经济业务发生在2020年,款项支付也在2020年度,但是发票是2021年才开出来的。

2、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做账,报销和做账时间都是在次年的发票

能不能报销?如何报销?

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它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

简单来说,业务已经发生,属于当期应该负担的费用,就应该计入当期,和发票是否到达,发票能否取得并无必要联系,发票会计核算上仅仅是原始凭证的一种而已。

具体实操: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以上34号文,对于此类跨年发票会计人应在上一年度结束前做好准备,在已知2021年会收到2020年度费用发票的情况下,财务部应提前通知各个部门尽量在年度结束前找财务报销!

如果出现实在无法按时报销

例如出差人员12月底出差到1月才归的情况,会计应让各部门提供本部门人员发票时间为2020年预计于2021年才可报销的费用金额预估数。

在第二年汇算清缴之前,如果取得了发票(不管这个发票是2020年开具的还是2021年开具的),直接把发票附在2020年这张凭证后面即可。汇算清缴时候允许扣除,不用做纳税调整。

如果,次年汇算清缴之前没取得发票呢?

这种情况,需要先做纳税调增处理,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暂不认可这笔费用在税前支出,需要先把这笔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