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3%降至1%政策延长!今天起,免税发票必须这样开,否则作废!

2021-10-13上一篇 : |下一篇 :

小规模3%减按1%政策再延长!

1、湖北省地区

2021年1月-3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1年4月-12月,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

2、非湖北省地区

2021年1月-12月,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

也就是说,自4月1日起,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开具1%的专票

二、税局明确!1%的专票可以抵9%的进项!

根据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3%征收率)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虽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3%减按1%征收的政策,但,并没有相应的更改 财税〔2017〕37号规定的3%的专票可以抵扣9%进项的规定。

那1%的专票到底可以不可以抵扣9%的进项税?官方给了明确答复!

其实,从原理上推,国家针对疫情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优惠政策,目的是为了减负,如果1%的专票只能按1%抵扣进项,这无疑增加了下游税负,这也不符合制定此优惠的初衷。所以, 1%的专票是可以抵扣9%进项税的。

三、怎么计算抵扣呢?

举个简单的例子: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开具的一张农产品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000元。

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00000*9%=9000(元)。

注意,此处是用不含税金额来计算进项税额。

四、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加计扣除1%

还是上述例子,A公司在购入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领用进行深加工时(加工13%税率的货物),再加计1%进项税额。

除了税减少,还有什么情况可以享受”减税”?尚天泽财税小编为你整理这7种情况,没有发票也能税前扣除:

NO.1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NO.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

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NO.3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NO.4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NO.5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

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NO.6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

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NO.7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

这4种工资薪金,为何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情形一

发放工资、薪金没有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

没有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情形二

企业年底计提了100万元工资薪金,但是次年汇算清缴之前没有钱发放,请问计提的这100万元工资薪金能否在当年税前扣除?

答复:

汇算清缴之前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情形三

企业职工工资薪金个税高,要求员工找票抵工资奖金,发票都是正规发票,请问这部分用发票抵的工资薪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这部分发票属于虚开发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案例:

201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金三大数据监测发现,K房产公司工资薪金列支异常(公司大多数员工的月工资上报数据基本在3400元左右),稽查人员进户检查发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明细账中“摘要”有很多诸如“张某报销差旅”“李某报销业务招待费”等标注信息。细查账目凭证时,发现有很多名目为餐费、加油费、住宿费、以及由超市开具的内容为“办公用品”的发票,每张发票金额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其中甚至还有几张名目为“玉器”的发票。检查人员从电脑“回收站”中找到企业人员未及删除的信息:企业各年度工资表。该工资表内有企业员工每月应发工资,以及已通过发票报账的金额和剩余金额等信息。进一步核查员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得到验证。最后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追缴各项税费、罚款共计235.8万余元的处理决定。

情形四

企业经常找一批人员身份信息当做企业职工来列支工资,目的就是为了增加企业费用,再就是把高工资的人员拆分到多个人员名下降低个人所得税,请问支付的这部分人员虚列的工资薪金能否在当年税前扣除?

答复:

属于不合理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案例:

某市税务局在进行汇算清缴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礼品销售公司营业收入变动异常,有的月份突增、有的月份突降,企业负责人的解释是礼品行业季节性非常强,遇到节假日才是销售的旺季,但是稽查人员又发现企业的期间费用变动也异常,特别是工资,有收入的月份才发放工资,没有收入不发工资,收入越大,账面工资就越大!经过逐一核查工资表中的员工,发现存在大量虚列人员、虚增工资现象,并且工资表中的工资均没有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最终稽查人员要求企业对这部分不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进行纳税调增,并依法补缴了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进行了罚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