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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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公司老板有个人借钱给公司运营,公司股权转让出售的话,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扣除公司负债后再缴纳个税?

解答:

如果加上一个前提的话,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前提就是股权转让协议中,注明清楚转让价款包括了股权和公司负债,原股东以后也不再要公司归还欠款。

实务中,也基本上是一旦公司转让后,原股东基本上都会放弃了在公司的股权和债权,估计是提问没有明确说明。

原股东放弃债权,可以视为是对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也可以视为是转让债权。无论是那种形式,都可以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的扣除项目,因为债权投资也是可以有计税基础的。

当然,如果股权转让了,但是又不放弃对公司的债权,那么肯定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问题2:出售固定资产是影响营业外收支还是资产处置损益?

解答:

按照现在的规定,需要区分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出售固定资产最终的净额,分别计入: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是:资产处置损益;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是:营业外收入/支出。

由于不同的会计准则,现在的会计科目不完全相同,因此在说会计题目或会计处理时,应先说明适用的是什么准则,否则就会出现错误。

问题3:金蝶系统,固定资产清理需要做账务处理吗?

解答:

无论是什么品牌的系统,固定资产清理都需要做账务处理。

即便是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0,也需要做账务处理,因为“固定资产”科目需要与“累计折旧”等科目进行对冲。

问题4: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提供运营外包服务增值税如何缴纳?

解答:

一、满足条件的可以适用零税率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因此,满足上述规定的,可以适用零税率。

二、满足条件的可以免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三、不满足“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问题5:支付境外认证费用如果按次代扣代缴增值税,期限是多少天?需要代扣代缴印花税吗?

解答: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七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认证费用,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据,不需要扣缴印花税。

但是,需要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附加税费(2021年9月1日后不再扣附加税费)。

问题6: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是否缴纳所得税?

解答:

一、满足资产划转规定的可以不交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第三题“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规定: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二、满足股东划入资产处理规定的可不交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第二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国企无偿划转资产的,按照程序应取得国资委等批文,在满足上述规定时是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问题7:企业受托开展研发,委托方选择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我公司作为受托方是否可以就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解答:

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问题8:离退休人员取得返聘工资和奖金补贴如何计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解答: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汇算。

问题9:汽车零部件制造商参与模具的研发和制作,为客户提供零部件相关收入如何确认?

解答:

汽车零部件制造商参与模具的研发、制作及采购后,模具的所有权销售给客户,但使用权仍归属于零部件制造商,在实务中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一:客户一般与零部件制造商单独签订模具采购合同,客户提供模具的技术要求,汽车零部件制造商联系模具供应商采购、制作模具,客户对模具单独进行验收,达到批量生产条件时支付模具费用。合同通常约定模具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但使用权归属于汽车零部件制造商。

汽车零部件制造商虽与客户对模具单独签订合同,客户对模具单独验收,但是客户是从零部件产品中受益,而不是为了取得模具从模具本身受益,客户也不能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故倾向于模具的研发和制作不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应与零部件产品销售一并构成一项履约义务。相关成本应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在满足条件时资本化计入存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情形二:汽车零部件制造商未参与模具的研发,只是代客户采购模具,客户收回模具后仍可继续使用,并且客户较容易更换零部件制造商。此种情况则可能表明客户可以从模具中获益,模具的制作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可能更为恰当。此种情况下,汽车零部件制造商需根据具体合同判断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其他实务情况可参考上述两种情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