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知识 企业上市热引发人才战 百万年薪请不到财务总监

2021-10-13上一篇 : |下一篇 :

问题

1.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是否应缴税?

2.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如需缴税,如何核定收入?

结论摘要

1.个人股权转让的,同一控制非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收入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同一居民企业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权转让,可以账面资产定价,选择特殊税务处理。

3.企业重组的使用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税务处理不同。

目录

一、法律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同一控制非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的使用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税务处理不同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100%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及受同一企业100%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可选择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案例

案例一:秦安股份(60375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2017年5月16日上交所A股上市)

要旨:受同一个人控制的公司之间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方应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税 5

案例二:预披露: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10月27日报送)

要旨:同一居民企业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权转让,可以账面资产定价,选择特殊税务处理

三、实务文章

文章一:《“世纪华通”缘何补缴 260 万元》

要旨:红筹架构搭建和拆除过程中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缴税

文章二:《浅议同一控制股权转让中的财务问题》

要旨: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应按公允价格确认转让收益

法律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同一控制非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

条文: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的使用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税务处理不同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100%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及受同一企业100%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可选择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案 例

案例一:秦安股份(60375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2017年5月16日上交所A股上市)

要旨:受同一个人控制的公司之间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方应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税

来源:见微数据

原文:

反馈问题: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会计师核查实际控制人变为外籍后的股权转让,能否适用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规则,是否存在逃避所得税的情形。

回复:

1.2011年美国美科受让泰安机电所持公司股权

YUANMINGTANG持有美国美科99%股份

美国美科和泰安机电同受YUANMINGTANG同一控制,股权转让前后公司的实际控制

股权转让方泰安机电已向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申报

YUANMINGTANG持有泰安机电90%股份人未发生变化(不受实际控制人国籍变化的影响),适用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报缴纳

2.2011年美国美科向实际控制人转让发行人的股权

YUANMINGTANG持有美国美科99%股份

股权转让前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受实际控制人国籍变化的影响),适用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方美国美科已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由秦安机电代扣缴)

3.2011年美国美科向实际控制人转让秦安铸造的股权

YUANMINGTANG持有美国美科99%股份

股权转让前后秦安铸造的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不受实际控制人国籍变化的影响),适用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股权

转让方美国美科已向重庆市江津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由秦安铸造代扣缴)

4.2012年发行人收购了实际控制人拥有的秦安铸造的100%股权

收购前YUANMINGTANG持有秦安铸造100%股份和发行人81.63%股份

秦安铸造和发行人同受YUANMINGTANG同一控制,股权转让前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受实际控制人国籍变化的影响),适用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方YUANMINGTANG已向重庆市江津区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由秦安铸造代扣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实际控制人变为外籍后的股权转让适用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规则,各次转让涉及的所得税均已足额缴纳,不存在逃避所得税的情形。

案例二:预披露: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10月27日报送)

要旨:同一居民企业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权转让,可以账面资产定价,选择特殊税务处理

来源:见微数据

原文:

2011年10月12日,锦和地产与锦和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锦和地产以其持有的锦和有限60.625%股权(对应出资额为4,850万元)作价人民币4,850万元转让给锦和投资。同日,锦和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2011年10月25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汇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锦和投资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本次股权转让系锦和投资全资子公司锦和地产将所持股权按注册资本平价转让给锦和投资,属于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具有合理性,不涉及所得税缴纳事项。且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锦和地产已由上海金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沪金税师鉴字(2013)第0999号《注销税务登记税收清理报告》,并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于2014年5月19日工商注销完毕。

实务文章

文章一:《“世纪华通”缘何补缴 260 万元》

要旨:红筹架构搭建和拆除过程中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缴税

来源:中国外汇 , China Forex, 2012年04期

原文:

红筹架构的构建和拆除过程中,涉及到境内公司的股权在境内外股东之间频繁变化的情形,而股权转让时转让对价的确定关乎转让方所得税的缴纳。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重组时,按照目标公司的原始出资额即注册资本为定价依据进行转让的比较常见。在涉及去红筹的公司时,这样的重组会发生在境外公司与境内公司之间,而境外公司在我国税法上的非居民企业的地位使得情况更为复杂。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以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为理由而进行的公司之间“腾挪转移”并没有充分的税法依据,根据注册资本定价转让款有被税务机关以交易不公平为由予以调整纳税基础的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 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就是这样的案例。世纪华通是专业生产汽车零部件的企业,于 2011 年 7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其招股书中提到,诸葛晓舟通过上兴国际(BVI 公司)持有华通有限 30%的股权,考虑到上兴国际作为 BVI 公司,透明度较低,为了提高公司股东的监管透明度,上兴国际将持有的华通有限的股权转让给永丰国际{香港公司,诸葛晓舟 100%控股),转让价格为注册资本。但是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函【2009]698 号认定,此股权转让应按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因此上兴国际补缴了 260 万元左右的所得税。

文章二:《浅议同一控制股权转让中的财务问题》

要旨: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应按公允价格确认转让收益

来源:《中国外资(下半月)》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2013年 2 期,【作者】 刘桂玲;【机构】 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

原文:

(三)企业间业务往来不守独立交易原则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由于同一控制企业股权转让是在企业集团内部进行,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属于关联方之间交易,股权转让价格也不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而是按照企业集团利益的需要自行确定和调整的,往往以低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转让,来达到降低税负粉饰报表,转移资金和利润的目的。因此违背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四)股权转让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2008 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应按公允价值进行。无论股权转让是关联方之间还是与第三方进行的交易,在税务方面要求按所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来确定转让收益。然而,许多股权转让,特别是在集团企业之间进行的股权转让,通常都是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不产生转让收益也不用征税。

作者:杨乾武,周誓超,林力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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