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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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年末的利润总额为正数,但是除了捐赠支出之外,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这种情况下,捐赠支出还能扣除吗?如果不能扣除,还需要做调增吗?
解答:利润总额是整数,就可以计算扣除限额了,这是需要纳税调整的。调整完为负数没有关系,这是以后可以弥补的亏损。这里提醒下新政策的影响,超限额的捐赠支出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了。
企业购买的各种保险费的分类
一、企业为自身购买的财产险;
二、企业为投资者和职工购买的各种保险。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
2、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3、企业为投资者和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参加财产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时,企业将依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时企业的保险费支出仍然允许扣除,其所获取的保险赔偿,根据36号文件规定不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抵扣相应财产的损失后,再计算出企业参加保险的财产的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为投资者和员工购买的保险税前扣除的规定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做了细化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我们应当关注到27号文强调的两个条件:
a、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
b、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不得税前扣除。
3、企业为投资者和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对于企业为投资者和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的税前扣除做了规定: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允许税前扣除;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
一、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国家的各种法规对于某些特殊工种,制定了明确的法规,要求企业必须或者应当为某些特殊工种的职工购买人身安全保险。企业支付的此类保险费,允许税前扣除。譬如:
1、《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二十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4、《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1、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对所雇员工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以上所列举的商业险种有个共同的特征:企业购买类似险种是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减轻在员工发生意外时企业的财务压力,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不属于员工的福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确定购买的商业保险能否税前扣除时,可以参照所购买的险种是否是与生产经营有关:有关的,可以税前扣除;无关的,不得税前扣除。
有争议的保险险种:团体意外险
企业为投资者和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很多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团体意外险也是为了规避企业用工在发生意外时企业的财务压力,不属于员工福利,也应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团体意外险到底能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我们来看一下“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从而进一步分析:
1、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须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雇主责任险保障的是雇主,即企业。
2、团体意外险保障的是公司员工因意外所造成伤害。这里指的意外,是全天候24小时,包括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无关的意外伤害也在被保险的范围内,被保险对象是员工个人。
员工一旦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将保费支付给员工个人。不管保险公司赔给了被保险人多少钱,都不能免除单位应该赔给个人的钱。因此,团体意外险不能减轻企业的负担,更应该视同企业给与员工的一种福利。
团体意外险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保障的是个人,不是企业。
根据以上比较,可以明确,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企业购买团体意外险,无法减轻企业的负担,是对员工的一种福利,二者有着显著的区别。因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而团体意外险不得税前扣除。
保险费税前扣除的总结
企业购买的各种保险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本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为自身购买的财产保险;
2、企业遵循国家规定购买的保险,譬如社会保险统筹、补充养老及医疗保险、特殊工种保险等;
3、企业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购买的保险,譬如雇主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企业职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意外险等。
符合以上条件的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就不得税前扣除。企业为投资者和员工购买的不得税前扣除的保险,属于企业送出的福利,不仅不能税前扣除,还需要征收被保险人的个人所得税。
汇算清缴广告费和捐赠支出处理常见问题处理
广告费超标今年不能扣除部分,可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问:公司发生的广告费超标今年不能扣除部分,是否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本年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本年度扣除限额的,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其他的相关规定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润为负,调整后有应纳税所得额,捐赠支出如何扣除
问:企业是会计利润为负,但纳税调整后有应纳税所得额,捐赠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