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呀!这种情况纳税人要抱着税控去税局认证发票!

2021-10-13上一篇 : |下一篇 :

过去如果发票丢失,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税务机关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2019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发布,取消了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发票丢失了怎么办》一文也随之更新。

一、发票丢失了,现在是不是不用登报声明作废了?

是的,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项,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二、发票丢失会被处罚吗?

可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此发票丢失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金额还需结合本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

参考:某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涉案发票在10份以下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案发票在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涉案发票在25份以上的,或在5年内有两次以上该行为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案例:

2018年6月,新三板挂牌公司深圳市易腾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腾达公司)向客户销售模组一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108份,但因客户保管不善,将发票全部遗失,由易腾达公司向税务局申请补办。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决定对易腾达公司处罚人民币10000元整。

案例来源:2018年9月7日,《深圳市中易腾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如何认证抵扣?

(一)丢失抵扣联

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丢失发票

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四)丢失记账

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文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可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记账,注意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四、丢失普通发票应如何入账?

(一)机动车销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二)其他普通发票

1、丢失记账

普通发票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应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2、丢失发票

普通发票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可以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购买方取得开票方有效证明后用记账发票复印件入账,复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对丢失普通发票如何入帐,目前各省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因此具体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步骤:报案——挂失——处罚——开具证明单

备注:

1.不需要登报声明

自2019年7月24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项,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原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上述条款没有要求发票丢失什么时限内“登报声明作废”,所以实务中,税务机关执行过程中也不好处理,也就是说,按照中央、国务院关“放管服”改革的精神,丢失发票还没有来得及登报声明作废的,都可以不登报了(仅个人理解)。

——关注发票丢失不需要登报声明,不需要关注发票开具时间,可能2018年开具的发票,2019年8月份丢失,也不需要登报声明。

2.挂失办理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3.挂失后的处理

丢失联次

丢失前是否认证

抵扣凭证

备查资料

丢失发票联抵扣联

已认证相符

发票联复印件

未认证

发票联认证

发票联复印件

丢失发票

抵扣联

抵扣联复印件

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

已认证相符

《证明单》、记账联复印件

未认证

《证明单》、记账联复印件

《证明单》、记账联复印件

4.丢失记账

文件未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可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记账,注意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二、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

步骤:报案——挂失——处罚

具体流程: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

步骤:报案——挂失——处罚

备注:

1.不需要登报声明

2.挂失办理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3.记账

销售方丢失记账联——挂失——发票联复印件记账

购货方丢失发票联—— 挂失——记账联复印件记账(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

4.政策参考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四、丢失非防伙税控系统发票

步骤:报案——挂失——处罚

备注:

1.不需要登报声明

2.挂失办理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五、丢失防伪税控设备

步骤:报案——挂失——处罚

备注:

1.不需要登报声明

2.挂失办理材料:

(1)《丢失、被盗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情况表》。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如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纳税人报案,请提供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回执。对公安机关确实不受理且不提供不受理回执的,纳税人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六、丢失发票的处罚

1.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影响纳税信用级别

如果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会被扣减一定的分数。

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按次计算):扣3分/每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原创|xiaochenshuiwu 小颖言税,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