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大普奔!北碚区税务局团委荣获市级“五四红旗”团委
2021-10-13上一篇 : 提醒 10月申报期早知道!附eTax SH 3更新要点!|下一篇 : 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调整修订主要内容

国税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对申请一般注销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这并不是“容缺办理”在税务领域的首次出道。
广西税务局在8月底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实施办法》(桂税办发[2018]33号)中首提实行“容缺办理制度”,允许纳税人在办理所有非当场办结的依申请涉税服务事项时自愿申请容缺受理。
希望有朝一日财税工作者口中的“跑税务局”能不再等同于“白跑白干白眼”。
&
全文见下
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发〔2018〕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二)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
(三)提供“套餐式”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四)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问清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分类出具需要办理的事项告知书,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五)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涉及多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迅速落实
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是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税务注销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事关国家税收安全。尤其是在当前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高发的态势下,应防止不法分子钻制度空子、造成税收流失。
各级税务机关应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强力协调推进,确保通知要求能够迅速有序落地。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改革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多角度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

(三)跟踪问效,强化督导
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督察。要及时总结创新经验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上报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将对各地税务机关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对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进行走访调研、组织明察暗访,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对工作落实不力、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一经核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9月18日
桂税办发〔2018〕33号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一事通办”改革,优化广西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8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桂税发〔2018〕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涉税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税务机关先予受理并按流程流转相关环节处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相关批文或证照的制度。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非当场办结的依申请涉税服务事项的,适用容缺受理制度。
纳税信用C、D级纳税人以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受理制度。
第四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税务机关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容缺受理涉税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容缺受理涉税服务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材料目录,市、县级税务机关统一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容缺受理涉税服务事项清单。
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税务机关办理该涉税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且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涉税服务事项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税务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税务机关认为其他必要的承诺事项。
第八条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可容缺受理的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名称、补正形式、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和受理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受理材料,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受理税务机关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受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涉税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办理容缺受理涉税服务事项,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税务机关已经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决定文件或相关证照送达申请人;税务机关尚未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相关批文或证照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容缺受理涉税服务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受理税务机关应当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及时告知申请人,同时以电子邮件或信函等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终止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取回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承诺时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到受理税务机关取回申请材料或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税务机关退回申请材料时,同时出具书面《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单》。
申请人逾期未取回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机关可自受理之日起满30日后将申请材料销毁。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将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义务的失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纳入涉税服务承诺失信记录;对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失信次数大于3次的(含3次)申请人,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
失信申请人不得对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容缺受理服务。
第十四条 受理税务机关应当填制容缺受理记录表并存档,存档时间不少于3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制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
附件3: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单

京ICP备202100588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