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税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出台 加强信息共享,完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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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底正式公布《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向大家提供了办理首个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政策指引。
44号公告列明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的现政新规,全方位地规范了汇算清缴的各项要求。
要点一:每次收入都报税,何须还要再汇算
对于汇算清缴,很多人都有个疑问:扣缴义务人为我取得的收入都按规定申报扣缴个税了,为什么我还需要考虑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到底要做些什么?
汇算清缴,其实是我国最新个税体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产物,其核心思想是“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也就是说,“每次”或“每月”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由支付方(即扣缴义务人)依法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个税税款,待年度终了时,居民纳税人自己再以“年”为一个周期,对其取得的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根据与预缴税款的差额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以完成汇算清缴。
要点二:个人所得千千万,到底哪些要汇算
44号公告里既规定了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也规定了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在新个税体制下,个人被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而个人所得则被区分为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经营所得、分类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四项)。您可能已经知道,办理汇算清缴的个人须是居民个人,且须取得综合所得,那么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看了我们之前的文章,想必您已经知道答案是否定的。这个等式还需要添加一些限定条件,即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并计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退补税。具体来说:
❖ 居民个人:居民个人是办理汇算清缴的首要条件。什么是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比如土生土长的中国人(房子在中国,家人在中国,工作在中国)就是居民个人。而非居民个人可以从办理汇算清缴的范围里直接剔除,比如2019年因临时派遣到中国境内工作1个月后返回美国的美国籍个人。
❖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且不单独计算个税的综合所得:这其实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综合所得,即取得的所得如果不是属于综合所得的范畴,而是属于其他类型的所得(经营所得或者分类所得),以及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则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第二,取得的所得应计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换句话说,即使取得了综合所得,但是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的所得也无需办理汇算清缴,比如纳税人按规定选择单独计算个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或按规定可以单独计算的股权激励所得。
❖ 符合条件的退补税:这也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存在退补税情形,纳税人年度累计预缴税款金额与年度应纳税款金额不一致,产生了差额;两个金额一致的情况则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第二即使需要退补税,但满足下列任一情形的,则依然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除外情形):
1)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超过12万元;
2)纳税人年度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3)纳税人放弃申请退税。
不符合以上任一情形的退补税,均为“符合条件的退补税”。
另外若是纳税人符合以下其中任一情形的,那便无需通过上述的条件判断了,纳税人就一定要办理汇算清缴了:
第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决定申请退税的,包括但不限于:
1. 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
2. 2019年度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且使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
3. 预缴税款时,未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各种费用或扣除项目,如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及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
第二,2019年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包括但不限于:
在中国境内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累计收入额超过12万元,各收入额合并后因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款小于年度应纳税额,且差额大于400元的。
要点三:方式渠道多样化,如何办理你来定
44号公告提供了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的多种方式和渠道,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渠道办理汇算清缴。
❖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以选择自己办,请人办和单位办。
- 自己办,即纳税人自行办理。对政策理解深刻,对实操能够快速熟悉的纳税人可直接自行办理汇算清缴;
- 请人办,即对于自己办理有困难的纳税人,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 单位办,即对于存在发放其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的企业雇主(即主要雇主或主要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可以向该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请求,接到请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提供纳税人培训,指导其完成汇算清缴。但纳税人需注意,应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与扣缴义务人书面确认,并及时提供扣缴义务人其2019年度从扣缴义务人以外处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和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 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选择网上办,现场办,邮寄办。
- 网上办。从44号公告来看,税务机关非常鼓励纳税人通过网络途径办理汇算清缴,包括网上税务局,或者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此渠道方便快捷。目前,网上税务局尚未开通汇算清缴模块,致同将为您持续关注网上税务局的变化和操作要求。
- 现场办。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汇算清缴。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需要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所属办税大厅进行办理,否则可能会被拒收文件的。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判断原则在我们此前的文章中已经列名。
- 邮寄办。纳税人选择邮寄办理汇算清缴的,同样要注意将申报表和相关文件寄送到主管税务机关。
❖ 办理渠道:一般申报VS简易申报
- 一般申报。此申报适用于所有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无论退税或补税)时,需要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及相关文件。
- 简易申报。对于取得年度综合所得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需要退税时,税务机关提供了简易申报方式。纳税人只需填写《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仅包括个人姓名,联系方式,已交税金总额,银行账户信息等基本信息,即可实现快速退税申报。如通过网上税务局或者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退税更加方便快捷。需要提醒您,通过简易申报方式办理退税,需要在2020年5月31日(不是6月30日)之前完成。
要点四:相关资料存五年,备查安心过汇算
2019年汇算清缴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办理完了,但事情尚未结束。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还要注意汇算后事项。纳税人和代办的扣缴义务人,需把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打包整理好,保管5年,也就是保存到2025年6月30日,以备应对税务机关在此之前的税务检查和稽查。
致同观察
本着“放管服”的精神,44号公告出台的宗旨是尽可能使纳税人能够容易理解政策,容易准确执行政策。我国税法体系本就庞大,而个税今年才刚刚步入改革期,情况更为复杂。为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各种收入,以及应对汇算清缴,致同提示您:
- 首先,再次强调(之前的文章一直在强调),汇算清缴是纳税人自己的义务,纳税人一定要将汇算清缴放入计划表中关注起来,积极完成申报义务,降低税务风险。“放管服”的大环境下,或许您已经体会到,审批越来越少,纳税人自主判定和纳税申报越来越多,这是国家在“放”审批和权力;或许您也体会到,办税程序简化了,报送资料减少了,这是国家在优化“服”务。然而,您可能还未深刻地体会到“管”在哪里,因为监“管”在事后。税务金三系统,使得多部门联网合作,实现纳税人从各地取得的收入、扣除、税收优惠信息更加透明化、统一化,形成了一个大数据库。在大数据时代,税务机关可以在未来任一时点全面获取纳税人的当前和历史纳税信息,并通过数据分析检测纳税人是否存在少缴税的风险。对于未合规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后果不仅仅是补交税款和罚金,还可能会影响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并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比如纳税人的购房资格,贷款资格,出入境资格等等均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请纳税人一定要重视个人的纳税申报义务。
- 个税改革当前阶段,为鼓励纳税人积极完成汇算清缴,国家提供了纳税人多种办理方式,纳税人除了自己办,还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办理,或者委托主要雇主(即主要扣缴义务人)协助办理。对于由主要扣缴义务人办理的情形,纳税人和主要扣缴义务人均需要书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义务。扣缴义务人亦可根据自身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 对于外籍个人来说,确认其居民身份是首要关键点,因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重点关注外籍个人出入境记录的归集和整理。随着海关出入境快捷通道对外籍个人开放得越来越广泛,海关安检专用章在护照上出现得越来越少,出入境记录的归集便增加了困难度,那么相关的归集制度或流程应被建立起来。
- 44号公告仅就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符合条件的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流程和要求进行明确。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类型的所得和项目也不能被忽略。比如,单独计算个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所得等,纳税人需要进行自行申报的,应结合现行的个税法规和各地执行口径进行办理。
- 关于居民个人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2月31日新修订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包括《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此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虽有此表的发布,我们仍然期待具体征管办理的出台,用以规范此类所得的自行纳税申报流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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