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醒!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不知的六大纳税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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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1月13日在接受媒体联合采访时透露,今年,全国税务机关将继续严厉打击“三假”等涉税违法行为。
“三假”涉税违法行为是指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和不具备条件只为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假申报”。
2018年8月以来,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截至目前,累计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32.23万户,挽回损失850.15亿元人民币,抓捕犯罪分子21532人,4312名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当前“三假”案件具有六个方面突出特征:
(1)“空壳企业”成为虚开发票攫取非法利益的主要载体;
(2)“粗暴虚开”成为虚开团伙大肆违法犯罪的主要方式;
(3)“走逃失联”成为不法分子逃避打击的主要方法;
(4)“买单配票”成为目前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手段;
(5)“黄金制品”“软件产品”成为骗税分子谋取不法利益的新型道具;
(6)“虚假申报”成为骗取涉疫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途径。
这些涉税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税收安全,必须予以坚决查处,严厉打击。
随着电子普票推行范围逐步扩大,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电子普票开具方便等特点实施虚开发票违法行为,扰乱了税收经济秩序,侵害了国家税收权益。对此,国家税务总局高度关注,部署各地税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不断加大联合打击力度,先后破获了多起虚开电子普票案,形成了有力震慑。
一、新疆“8·28”专案打掉电子普票虚开团伙。2019年8月,新疆税务局稽查局通过大数据分析监控,发现31户企业存在虚开发票重大嫌疑。警税迅速成立联合办案小组,精准分析,锁定犯罪团伙,仅用时10天就一举捣毁犯罪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经查实,该案涉及开票企业125户、受票企业735户,共开具增值税发票8554份、金额14.26亿元,其中电子普票5817份、金额5.30亿元。
二、广东成功打掉一个电子普票虚开团伙。2020年6月,广东警税成功开展收网行动,打掉1个虚开犯罪团伙,抓获涉案人员4人,查处涉案窝点1个。初步查明,该犯罪团伙成员呈区域化特点,有完整的虚开发票地下产业链条,通过手机、网络远程运作隐匿身份,翻新作案手法,自2019年12月起从大量虚开传统纸质发票逐步转向虚开电子发票。该案涉及开票企业598户、受票单位和个人8727户,共开具增值税发票25536份、金额17.62亿元,其中电子普票4540份、金额2.85亿元。
权威解答: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热点问题
问: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面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进一步简化发票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使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开具更加简便。
问:
企业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自行打印后,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入账归档的依据?
答: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问: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该如何处理?
答:
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处理方式一致,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本省(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问:
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是打不开,也看不到发票信息,该怎么办?
答:
您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问: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为何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纸质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更好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需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问: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吗?
答: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问: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后,可以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
答: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并核定对应票种后,可以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问:
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吗?
答:
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问:
目前,可以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种类有哪些?
答:
自各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还可以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问:
税务UKey收费吗?
答:
不收费。
问:
答: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问:
答: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具体来说,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购买方或销售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根据购买方是否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第二类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是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购买方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问:
答: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无不同联次。
问:
答: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问: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核定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第29号)规定,税务机关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同属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同时适用于纳税人所领用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两者保持一致。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内,根据自身需要分别确定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领用数量。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数量后,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增版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