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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上一篇 : |下一篇 :

为破解企业“注销难”梗阻,本次税务注销程序之优化前所未有,允许批量零申报。

文 | 首财君综合

出品 | @首席财务官(ID:cfoworld)

去年9月,针对企业“注销难”问题,税务总局曾推行过清税证明免办、即办服务,创新推出“承诺制”容缺办理,简化资料和流程。(详见税总发〔2018〕149号文)

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适应当前新形势,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就在刚刚,税务总局再次发布紧急通知(税总发〔2019〕64号文),新规要求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具体从扩大即办范围、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3个方面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税务注销举措,同时税务注销允许批量零申报

1.企业税务注销难”在哪?

企业经营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旦要注销,必然涉及相应的各种文书、文件及证明材料程序繁杂,准备材料复杂,不排除控制风险的考量

简单来说,企业一般注销需要依次经过5个主要环节:登报公告→清算组备案→税务注销→银行销户→工商注销。在注销流程中,最麻烦的是税务注销,最为繁琐且耗时最长

即便在最简单的情况下,一家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没有交过税也从未申领过发票,要进行税务注销也不是件容易的事儿。

因为按照规定,企业一旦注册成功就要开始做纳税申报,如果没有产生税收,就每个月做一次零报税,直到注销当月。而现实情况是,许多创业者在注册公司的时候并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知道却没能按月零报税,申请税务注销时就需要补申报

根据此前规定,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但实践中,还有一些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给纳税人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2.扩大即办范围,纳入信用D级管理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响应纳税人诉求,本次税务总局根据149号文修订提出如下两种情形解决办法

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包括未办结事项要求报送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举例来说,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多缴税款需要提交退还多缴税款资料等,如果纳税人不能及时提供这些资料但急需清税文书的,可先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

纳税人若未履行承诺的,按照149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3.破产核销“死欠”,可批量零申报

新规要求,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与此同时,办理税务注销前,纳税人不必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系统自动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

但面对注销纳税人申请解除非正常管理状态税务机关如何简化补办申报手续?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与此同时,税总再次强调简化注销流程及减少证件、资料报送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4、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不禁要问,注销难,为什么还建议企业一定要去注销?可以说,因为长时间不经营又不注销从工商局的角度,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吊销营业执照,股东需承担相应未依法清算的责任。

税务局的角度,即使没有继续经营,但是申报纳税的义务仍然存在,逾期未申报,除了会被罚款,对法人、股东日后再次申办企业也会造成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