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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客工场 x 慧伴社:节约企业用工成本 人事服务计件代办 - 北京代理记账

优客工场 x 慧伴社:节约企业用工成本 人事服务计件代办

2021-10-14上一篇 : |下一篇 :

通知:5号文7号文后,如何做好特色园区和产业链招商?《招商引资内参》联手商务部研究院,匠心出品:4月四川成都,《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与产业链招商实务研修班》。业内权威专家授课,一次掌握园区招商精髓。详情见文末,微信duneican(读内参)或致电135-8178-9801(王老师)联系!

招商引资内参导言

国发5号文激发了全国各地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积极性。可以说,2017优惠政策的含金量基本决定招商引资成绩。我们注意到近期中部省份某区最新出台了当地优惠政策,涉及工业、文化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诸多方面,政策含金量不小,长达约2万字,既有宏观方向也有政策细节。可供其他县区级单位参考。招商引资内参(微信号zsyznc)选取政策全文与大家分享。

【招商引资内参正文】

《优化投资环境政策

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切实扩大有效投资,根据《产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境内投资、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基金扶持

1.对符合条件的区内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大项目、大企业,给予一号基金投资参股,包括: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和成长型企业。被投资成长型企业上年度纳税须达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销售收入和年均利润增长率及其他相关指标高于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具体参照《重点产业投资基金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财政局;责任科室:区经信委腾达工投公司、区财政局投融办)

2.对符合条件的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和其他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企业给予二号基金投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区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及拥有成熟技术的创业企业,给予天使投资基金支持或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支持,具体参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天使投资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及《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责任科室:区科技局工业科技管理科、区财政局投融办、区金融办银保科)

(二)纳税贡献企业奖补政策

对工业企业工商税收年纳税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2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1亿元以上的设立特殊贡献奖,奖补方式一事一议;工商税收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其他企业(不含非生型再生资源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总部经济企业),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责任科室:预算科)

(三)鼓励集约节约发展

1.对企业租赁政府投资的或是租赁其他企业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的成长型企业,投产纳税后,由受益财政给予年租金50%的补助,年补助额在其所交税收地方留成额内、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期根据实际租赁情况最长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区招商局;责任科室:招商科)

2.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奖补政策

(1)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区属企业及经济开发区(含工业园区)企业,且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增加的税额,由受益财政等额奖补给纳税人。

(2)对工业企业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建设期最长不超过2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调整增加的税额,由收益财政等额奖补给纳税人。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责任科室:预算科)

(四)企业参展奖励补助

对企业参加由区政府统一安排的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经信、商务、农业、科技、文旅等)及行业协会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省级以上区域性会展,分别给予参展企业(农业经营主体)展位费补助,境内补助5000元/次、境外补助15000元/次。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商务局、农委、林业局、科技局、文旅委;责任科室:相关单位业务科室)

(五)优化招商引资环境

区委、区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另行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区招商局;责任科室:招商引资考核中心)

《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为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全力推进“工业突破”,根据《产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境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加大对重点工业项目扶持

1.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主导产业项目,在合理工期(两年)内竣工投产并纳税的,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确定)。

2.对列入省重点工业项目库的新建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投产纳税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新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初始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与第1条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二)鼓励企业规模发展

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实行差额奖励;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后,每增加5亿元,奖励10万元,每档奖励只享受一次。

2.对首次进入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3万元;对首次进入的成长型工业企业,奖励2万元。

3.评定综合实力10强工业企业、新成长型10强工业企业,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获评市级同类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三)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和联合发展

1.对兼并重组后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在区范围内的,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合计金额超500万元的,给予重组后企业5%的并购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双方企业均为正常存续企业;不含矿山类企业)

2.对“腾笼换鸟”扩大生产规模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交易规模超过3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实际缴税方)所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除土地增值税部分,给予全额返还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方企业必须为停产、破产、倒闭的“僵尸企业”;企业闲置资产处理视为“腾笼换鸟”;不含矿山类企业)

3.支持企业联合发展。对与省级以上研发力量较强、拥有发明专利技术的科研院所重组合作,双方确定占股比例(科研院所技术作价或资金入股比例不低于10%)、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实现新产品新技术投产纳税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与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发明专利产品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联合、参股、管理企业,双方确定占股比例(高层次人才或团队技术作价或资金入股比例不低于10%)、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实现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并投产纳税的,给予3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四)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1.对获得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信息化应用系统投入100万元及以上或软件投入2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投资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在国际、国家级、省级各类工业设计大赛获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对新认定的省级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含农业经营主体),奖励5万元。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对获得省质量奖、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6.对新认定的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省级行业技术中心企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20万元。

7.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且纳税超100万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专新特精”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第一年按其实现销售收入的0.25%给予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每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8.对企业自主研发的新产品当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投入批量生产的企业,按当年实现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科技局;责任科室:区经信委经济运行科、区科技局工业科技管理科)

9.对新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责任科室:综合科)

(五)鼓励企业实施技改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核准和备案的工业技改项目(“两高一资”项目除外),在合理工期(两年)内完成技改,设备投资超过200万元的主导产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设备投资额6%的补助;对其他产业企业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

2.对工业企业实施经省级认定的智能制造项目(智能工厂、数字矿山、数字化车间等),给予设备投资额8%的补助。

3.对实施“机器换人”,投资工业机器人(工业机器人自由度≥3)和3D打印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

4.对工业企业已经备案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2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对经省级及以上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按首台(套)售价的10%分别给予区内研制或使用单位(研制和使用为同一企业的不重复享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符合以上1-5项条件的项目完工后一次性申请奖励,上述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6.对新备案工业技改项目(不含矿山类企业),设备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完工后,由区财政根据前期工作(仅指可研或项目建议书、环评、安评、能评)实际发生费用,按以下类别给予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1)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全额补助;

(2)装备制造、医药食品两大主导产业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化工类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其它类型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责任科室:投资规划科)

(六)鼓励产业集聚发展

1.对新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给予200万元奖补;省“三重一创”中的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给予100万元奖补;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给予20万元奖补。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责任科室:综合科)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两化融合”试验区、省级“两化融合”示范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智慧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补。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5.对新批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型园区、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补。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科技局;责任科室:区经信委经济运行科、区科技局工业科技管理科)

《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产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境内注册、纳税服务业及外经贸企业、组织和个人,以及注册、纳税的上市(挂牌)、拟上市(挂牌)企业,相关金融机构。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1.现代物流业。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在1亿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项目(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期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完工验收后,按固定资产累计投资额,采取出资参股的方式予以扶持,即:1亿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出资参股500万元;2亿元以上不满3亿元的,出资参股800万元;3亿元以上的出资参股1000万元。出资参股管理和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对于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3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照当年较上年新增增值税入库数25%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增值税入库数25%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晋升为A级以上(含A级)的物流企业,每新晋升1个A,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责任科室:商贸市场科)

2.科技服务业。企业(不含关联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在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70%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3.信息服务业及服务外包。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以及对新落户我区的服务外包企业和研发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按“前两年全额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予以奖励; 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入库数25%部分,由区财政按“五年减半扶持”予以奖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地方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责任科室:商贸市场科)

(二)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

1.商贸流通业。对在我区新建并纳税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其他服务业,自主经营面积1万-2万平方米的,项目建设完成并经审核确认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自主经营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商贸流通企业的项目,增加补助30万元。对在我区新建的商业综合体,自主经营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正式运营的,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责任科室:商贸市场科)

2.健康养老业

(1)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模式(PPP),在我区兴办投资规模大、建设标准高、服务质量优的现代养老服务机构。具体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确定。

(2)鼓励社会资本整合改造厂房、商业设施及其它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租用我区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产权所有人与养老机构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3年内免收房屋租金。

(3)享受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办民营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

鼓励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对社会化自建养老机构手续齐全并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补助:50张床位以下的按4000元/张给予建设补助;50张床位以上(含50张)的按5000元/张给予建设补助;实行租赁经营的,且合同期在5年以上的,按2000元/张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以上补助含省、市补助款)。

(4)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

(5)实施贷款贴息。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且规模在200张床位以上,或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从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当年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责任科室:社会福利科)

(三)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1.投资开发建设以促销我区工业品、农产品为主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有关部门认定,且正常运营满1年以上的,按照建设投入费用(软件开发购置、设备投资及平台推广费等)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年推介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且销售地产品占销售额80%以上的,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当年在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首次开设网上店铺(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等),以销售本地产品为主,每开设一家给予技术服务年费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3.鼓励企业开展网络销售。企业当年线上实际纳税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上台阶奖励。

4.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社区)工程。支持电商运营平台或龙头电商企业,在乡镇(园区)、行政村设立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经验收合格,给予每个0.5万元的经费补助。

5.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试点工程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6.鼓励社会资本新建电子商务产业园或改造楼宇兴办电子商务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在园区范围内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首批入驻电子商务企业30家以上、总线上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入驻企业使用面积达40%以上,配套服务体系完善、运营1年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确定。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责任科室:商贸市场科)

(四)支持限额以上企业发展

1.对新获批的限上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新获批的限上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

3.对总部设在区并就地纳税,年营业额超亿元的商贸企业,当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占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每增加1%,给予3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责任科室:商贸市场科)

(五)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

1.鼓励企业自营进出口

(1)对首次实现进出口实绩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当年新发生进出口实绩不满10万美元的企业,每户奖励3000元人民币;

当年新发生进出口实绩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人民币。

(2)对实现进出口增量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生产型企业,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

贸易型企业,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2.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当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的,给予30%的保费补助。

3.支持企业参加国际认证。外贸企业获得各类国际产品和体系认证的,给予认证费用30%的补助。对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自主出口名牌称号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人民币奖励。

4.支持企业“走出去”。对“走出去”孵化企业在境外开展生产加工、并购、营销、工程承包等,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并经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登记、认定,实现“走出去”业务零突破且当年实际对外投资50万美元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每户企业“走出去”孵化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网络且年销售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每年给予企业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企业自建海外仓且年销售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每年给予企业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于租用“海外仓”且年销售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每年给予企业2万元人民币奖励。

5.培育重点外贸企业

(1)鼓励企业出口回转,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新增出口回转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新增出口回转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2)鼓励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新增加工贸易进出口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新增加工贸易进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3)对进出口贡献突出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增量奖励:对进出口总额比上年度净增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人民币;

总量奖励:对本年度实现进出口总额8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当年实现进出口总额1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以上增量奖励和总量奖励不重复享受)

对本年度我区进出口总额前五名的生产型企业,申请一类企业时予以优先办理。

6.支持在本地报关。对从本地海关报关的生产型企业,每美元奖励0.005元人民币,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从进出货物全年不低于50标箱(标箱为20尺柜,40尺柜按两个标箱计算)的外贸企业,给予每标箱150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

7.支持外贸平台建设

(1)对当年实现进出口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平台建设费用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2)对当年实现进出口总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给予平台建设费用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3)对新设立并通过海关验收的保税物流中心、公用型保税仓库等给予支持。其中,对新建保税物流中心并通过海关验收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建公用型保税仓库并通过海关验收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4)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综合性外贸服务企业、社会中介组织为我区外贸企业开展外贸业务培训等进出口孵化工作,区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

(5)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一次性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20万元人民币奖励。

8.贸易型企业出口地产品部分(出口地产品指辖区内产品),参照生产型企业奖励办法。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责任科室:外经贸科)

(六)金融扶持政策

1.企业上市挂牌政策

(1)对上市后备企业在以挂牌上市为目的的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经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及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或资产重组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及纳税人个人。

(2)支持企业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因历史原因,对企业部分权证不全的房产和土地,在符合建设、用地规划、工程质量要求等条件前提下,且没有权属纠纷的,相关部门按程序补办规划、用地、房地产权证等相关手续,产生的税费及因挂牌上市规范要求而对往年应补缴的其它税款,待企业改制工作全部完成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

(3)拟挂牌上市企业的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或已完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当年起3年内,每年超过上年度上缴的增值税入库数50%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区财政已奖励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

(4)企业因挂牌上市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区级权限内的一律予以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政策规定下限执行。

(5)对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区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优先给予融资担保支持,并实行担保优惠费率。对已经完成股改并与券商(推荐商)签约的企业,优先提供“税融通”贷款担保。

2.企业上市挂牌财政奖励

(1)对在国内A股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在香港联交所H股上市的企业比照国内市场上市企业进行奖励)。具体程序为:上市申报材料报省证监局备案,给予80万元奖励;上市申报材料报国家证监会受理,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市后再给予120万元奖励。”

(2)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80万元奖励。具体程序为: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挂牌推荐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工商变更登记,给予30万元奖励;主办券商完成审核,报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受理的,给予7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再给予80万元奖励。

(3)对在“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具体程序为:企业与推荐商签订挂牌推荐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工商变更登记,给予2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再给予20万元奖励。未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挂牌企业,不予奖励。

(4)若企业因自身原因终止上市挂牌进程的,将追缴其所获全部奖补资金本息。

3.企业直接融资奖励

(1)上市挂牌融资。企业上市成功且首发募集资金用于我区的,按照募集资金净额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上市企业成功实施再融资并用于我区的,给予按照募集资金净额1‰、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四板”实现股权、债权融资的企业,给予首次融资额1%、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其他直接融资。企业在上市前引进社会资本进行股权投资的,给予引进投资额1%、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集合票据的企业,区财政补贴发行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鼓励券商、融资租赁和信托公司在区内设立营业网点。在我区新登记注册并纳税的券商等营业网点,开业当年受益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4.投资基金和管理机构奖扶政策

(1)积极支持并协助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2)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区财政按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的50%给予连续5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按年补助。

(3)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前两年全额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予以奖励;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入库数25%部分,由受益财政按“五年减半扶持”予以奖励。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投资我区企业,正常退出或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我区缴纳的,由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

(4)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连续5年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责任科室:银保科)

《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根据《产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境内注册、纳税的文化旅游业企业、组织和个人。

二、扶持政策

(一)旅游产业扶持政策

1.支持旅游品牌创建

(1)对新评定的5A、4A、3A景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新创成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责任单位:区文旅委;责任科室: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科)

(2)对新评定的省级、市级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鼓励开发地方特色旅游商品,对新获得国家旅游商品大赛金奖、银奖(省级金奖)、铜奖(省级银奖)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

(责任单位:区文旅委;责任科室:旅游质量监督所)

(3)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级农家乐,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

(责任单位:区文旅委;责任科室: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科)

(4)对新创成的省级最佳旅游乡镇、优秀旅游乡镇,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对新创成的省级、市级乡村旅游示范村,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旅游新业态品牌称号的旅游小镇、旅游综合体、研学旅行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等,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责任单位:区文旅委;责任科室: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科)

2.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旅游项目建设。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模式(PPP),在我区按3A级及以上景区或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建设标准投资建设并正常经营,区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具体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确定。

(责任单位:区文旅委;责任科室: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科)

3.推进乡村旅游建设。按3A级景区标准建设的乡村旅游特色村,区财政安排200万元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用于规划设计、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公厕、标识系统等建设,配套基础设施主体工程完成后预拨60%补助款,通过3A级景区评定之后拨付剩余40%。对按照标准建设运营的民宿,每间客房一次性补助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10个餐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助资金拨付与农家乐经营实绩挂钩,对经验收通过后的农家乐拨付70%的补助资金,次年根据经营情况,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对未开展经营、拒绝接待游客或不诚信经营的农家乐扣除剩余补助资金。对参与农户达20户以上的农家乐集群,并成立农家乐协会的,经验收合格,给予村旅游办或旅游协会5万元一次性奖励。(此项政策与省级森林旅游人家等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区文旅委;责任科室: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科)

4.强化宣传营销。在省以外新闻媒体、主流网站、行业杂志、有影响力的新媒体发布文化旅游形象宣传的,给予宣传费用的30%补助;区内旅游企业赴外宣传促销旅游或一次性组织20家以上外地旅行社来我区踩线并签订合作协议的,给予实际费用的50%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在高速公路进行高炮宣传的,给予30%补助。鼓励旅行社开展乡村旅游地接经营,对一年内组织游客赴特色村旅游(留宿,以住宿登记人数为准)1000-5000人次的,每人次奖励10元;5001-10000人次的,每人次奖励15元;10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20元,奖励资金在年终一次性结算。鼓励旅游企业自主举办旅游节庆活动,对举办节庆活动形成较大知名度的旅游企业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区文旅委;责任科室:旅游质量监督所)

(二)文化产业扶持政策

1.鼓励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对入选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计划,并开工建设的项目给予1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科室:区文产办)

2.支持文化产业品牌建设

(1)对当年荣获中国文化企业30强、省级民营文化企业100强和市级优秀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科室:区文产办)

(2)对当年入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科室:区文产办)

(3)对新上市的文化企业、新授牌的文化类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入选国家、省文化出口重点的文化企业(项目),分别参照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促进外贸出口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科室:区文产办)

(4)对在国家级、省级电视媒体公开放映(上演)的、反映本地元素的电视剧、纪录片、电影等原创精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科室:区文产办)

(5)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获国际、国家级、省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科室:区文产办)

(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责任单位:区文旅委;责任科室:区文物局)

3.鼓励文化企业提质增效

(1)对首次进入的新增规模以上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首次进入的成长型规模以上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与《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科室:区文产办)

(2)对传统文化企业贷款用于建设(改扩建)有关传统产业项目,贷款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财政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科室:区文产办)

(3)评定两年一届的区级优秀文化企业若干个,入选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科室:区文产办)

4.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1)对在我区利用闲置、废弃厂房(房屋)等发展文化创意(设计)产业的企业实行房租补贴,运营一年以上且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创意(设计)产业企业每年补贴10万元。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科室:区文产办)

(2)对建立工作室和其他文化创意机构(企业),并牵头从事文化创意项目且成功运作的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师等专业创意设计人才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10万元、5万元。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科室:区文产办)

(三)体育产业扶持政策

1.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品牌赛事,由企业或个人主办的,分别奖励主办方10万元、8万元、6万元。

2.对在内注册并纳税经营的体育场馆,免费向社会提供体育比赛、训练、培训或低费向市民提供体育健身的,场馆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3.对在内新创成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或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

(责任单位:区教体局;责任科室:体卫科)

《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政策

为加快创新型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1+6+2”配套政策)和《产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境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平台、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等。

二、扶持政策

(一)扶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1.对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租用已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仪器设备的单位进行补助,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我区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享受上述补助政策的企业应符合省自主创新“1+6+2”政策支持条件)。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2.对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首次达到0.5%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研发投入达到0.5%且研发投入较上年度增长达到10%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3.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到期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省高新技术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二)加大科技重大专项扶持力度

支持企业承担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省级配套补助标准。对企业承担的其他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分别给予所获经费20%、1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对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给予补助。其中国家重点新产品,按企业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统计数据,排序省前1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100万元;排序省11—3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60万元;排序省31名以后的,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我区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分别排省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对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每个新品种补助30万元。

对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进行转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入中试阶段,经专家评审和区政府批准,一次性给予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实际费用的5%专项补助,中试成功后,再补助5%,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后,当年销售收入较上年新增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实际费用的10%、20%、30%的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四)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平台建设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质检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2.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上述奖励不重复安排。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3.对新组建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4.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每年分别给予6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且符合条件的实验室,连续3年,每年给予6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五)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4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六)推进科技保险试点

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七)鼓励品牌建设

1.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质量计量与标准化科)

2.对新获得国家、省卓越绩效奖,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质量计量与标准化科)

3.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2万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商标广告科)

4.对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每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质量计量与标准化科、商标广告科)

5.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商标单位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市名牌产品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质量计量与标准化科、商标广告科)

6.加大诚信品牌单位奖励

(1)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奖励: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5万、2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商标广告科)

(2)诚信单位奖励: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诚信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5万、2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区消保委秘书处)

(3)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奖励:对新获得的3A、2A、A诚信计量单位示范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5万、2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质量计量与标准化科)

(4)商标评估费用补贴:鼓励各类企业和单位积极采用商标质押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对成功办理商标质押贷款的单位,给予商标评估费用总额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商标广告科)

(八)鼓励发明创造

1.对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申请国际发明专利资助为2万元/件,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国际发明专利资助为1万元/件。对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0.5万元/件(申请受理资助2000元/件,进入实审阶段资助3000元/件)。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增加1件再奖励2000元,依次类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资助3万元(当年奖励2万元,第三年、第五年凭年费缴纳凭证分别奖励0.5万元)、0.5万元、0.2万元。国际专利加倍资助。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达到5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增加1件再奖励3000元,以此类推。

3.对列入国家、省、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试点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5.当年获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专利产业化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省知识产权局评定的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6.对在我区开展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当年专利代理申请量达到5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200件和30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8万元和10万元。

7.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专利质贷款按照同期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予一次性20%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知识产权局)

(九)鼓励企业参与制定标准

1.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2.对创建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达到国家AAAA级一次性奖补10万元;达到省AAA、AA级分别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达到市A级的一次性奖补1万元。

3.对开展国家级、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并通过评估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

4.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标志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补1万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质量计量与标准化科)

(十)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1.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对进入省赛区决赛的,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进入全国赛区决赛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2.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

企业每引进培育一名急需的高端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和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师、技师),在该企业工作满两年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该企业5万元奖励。对在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3万元;对在院士工作站工作的院士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5万元。纳入《柔性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引进的人才,按计税报酬的20%,给予柔性引进人才个人或团队带头人一次性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经信委、人社局;责任科室:区人才办、区经信委经济运行科、区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个人年薪达50-150万元,并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按省和受益财政3:7比例承担。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办公室)

3.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

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者可以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申请额度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按同期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期限为2年。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责任科室: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4.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在认定的创业孵化园区入孵企业,经营满1年以上,财政给予场地租金30%的场租补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人社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5.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保障机制

对区内工业企业(含农业加工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录用全日制本科以上的应届毕业生(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引进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并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给予就业人员5000元/年生活补贴。“985”、“211”工程大学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在我区企业稳定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给予1.2万元/年/人的生活补贴,补贴发放年限最高为3年。对在我区企业就业或创业,且自行租房的“985”、“211”工程大学高校全日制毕业生,给予500元/月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高3年;对承租公租房的,提供70%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高3年;凡与我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或者开始创业并且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在市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新建商品房,给予5万元一次性安家补贴。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责任科室: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6.加大创新团队及带头人队伍建设

(1)对列入省创新创业科技团队,按照创新型省份建设“1+6+2”政策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2)实施“322”产业创新团队建设工程。每个产业创新团队每个周期给予10万元经费补助,产业创新团队带头人每个周期给予5万元的经费补助,专项用于创新团队和带头人的项目研发、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责任科室:区人才办)

7.奖扶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在两年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放特殊技术津贴200元。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责任科室:区人才办)

8.建立区名师、名医、名家工作室

每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每个工作室1-3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责任科室:区人才办)

9.支持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

积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对获得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10万元的专项资金补助;对获得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3万元的专项资金补助,主要用于所需仪器设备购置、技能攻关、人才培养、技能交流等费用支出。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责任科室:就业促进科)

(十一)设立区科学技术奖

每两年评审一次。

1.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每次评出一等奖不超过1项,二等奖不超过3项,三等奖不超过10项。

2.技术合作奖。技术合作奖分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奖金分别为5万元和3万元。每次评出先进集体1个、先进个人2名。

3.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奖的,给予奖金额1:1的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办公室)【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授权转载请注明来源:招商引资内参:微信公众号zsyznc】

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与产业链招商实务研修班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本次培训宣传页面)

近年来,特色和产业链,成为园区招商的两大关键词。5号文7号文后,如何做好特色园区和产业链招商?《招商引资内参》联手商务部研究院,将于4月12日-14日(周三-周五,共三天)在四川省成都市,举办“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与产业链招商实务研修班”。业内权威专家授课,一次掌握园区招商精髓。日程安排如下。专家名单、报名参会等,微信duneican(读内参)或致电135-8178-9801(王老师)联系!

会务费3800元/人。(①上述费用包括培训人员的教学费、场地费、考察费、学习资料和结业证书,参会人员食宿交通费自理。②开具正规增值税发票。③培训结束后,颁发结业证书。④我们可为参会人员代为预定宾馆住宿,若需要请告知。⑤座位有限,先到先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