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业办理说明

1、实行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由于疫情影响,确无经营活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2、 停业最长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

3、疫情期间,简化办理停业手续,不再报送“发票领用簿”和“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已办理停业的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活动,应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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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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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进入 首页→〖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停业登记〗 →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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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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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录成功之后,首页点击【综合信息报告】业务按钮。

2.进入操作页面,系统会自动带出可在核心征管系统中查到的发票信息和证件信息,停业 日期起止日及其他相关数据需要手工填写。

3. 保存后可在主页面进行状态查询。当状态栏显示“已受理”表示操作成功。

复业 办理说明

已停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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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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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停业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 首页→〖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复业登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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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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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录成功之后,首页点击【综合信息报告】业务按钮。

2.保存后可进行状态查询。当状态栏显示“已受理”表示操作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