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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政

文件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

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0〕36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

为支持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简称服贸会)顺利举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2020年服贸会展期内销售的限额内的进口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和汽车)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附件所列参展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列表额度。其他参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具体企业名单由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确定。

三、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9月4日

小鼎解读:

今年9月,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北京举行。

为了支持2020年服贸会,财关税〔2020〕36号作出税收优惠的规定,对在2020年服贸会展期内销售的限额内的进口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和汽车)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税务问答

1、请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按照规定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需要,如果经过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需要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需要按规定的税(费)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 号)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购销合同签订后又被取消,实际业务未发生,是否还需要缴纳印花税?

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签订购销合同后,无论合同取消或者未发生业务,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 25 号)

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3、S公司给境内客户销售货物的同时针对货物的小额零星配件在规定数量内免费给客户备用。免费提供备用部分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S公司在销售货物时免费赠送的小额零星配件,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均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或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0 号)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

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4、我们公司申请了开具电子发票的功能,但是客户明确说不要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不也是合规的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效力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建议企业与对方沟通协商处理。

5、我们公司适用免抵税政策,经营范围是生产口罩及无纺布制品,现在决定从供应商购买口罩包装袋用于直接出口,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针对口罩包装袋是申请出口退税还是免税吗?

如果贵司自己购买包装袋,包装自产的口罩用于出口,那么这部分外购的包装袋如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如配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可按照视同自产的货物出口,实行增值税出口免抵退规定。如果不能满足,则按照出口免税处理。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附件四:《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规定》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 2 年及 2 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 A 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 5 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

七、生产企业外购的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如配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可作为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免)税时,应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附件 3),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标识,主管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填报错误的,应及时要求企业改正。

6、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如果企业要注销税务登记的话,账上还有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可以申请退回吗?

根据国税函〔1998〕429 号规定,如果企业因破产而注销税务登记的,期初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因此,因破产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账面上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再退还。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29 号)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 号)已明确法规: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7、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正常质保5年,但客户根据需要可以单独支付延保费购买延保服务。国内客户单独购买延保服务发票税率是按 6%还是 13%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2 号)第六条三款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据此,企业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延保服务,应按“其他现代服务”开具发票,增值税税率是6%。

8、我司鼓励高管学习 MBA,产生的费用将由我司承担。请问我司承担高管的 MBA 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贵司承担高管学习 MBA的费用属于个人为取得学历而参加的在职教育,该笔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如果贵司报销高管 MBA 费用,由于该笔支出属于个人费用,不属于企业实际发生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以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贵司在报销高管MBA 费用后,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 号)

三、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9、我司员工出差的时候用的自己车辆,如果产生了加油费则由我司进行报销,但是我司尚未与员工签订租车协议。请问,报销的加油费需要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贵司报销的是没有租赁协议的车辆加油费,虽然是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但该车辆不属于贵司所有或拥有使用权,不属于企业的直接合理费用,故不能按照企业自有或自用车辆直接作为费用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的报销属于员工个人的补贴,需要计入工资薪金处理。

提示:如果是有租赁协议和发票的,合理的加油费用,有相应的用车记录和里程记录,可以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10、我司后期购买了一套冷库制冷设备,已经单独记账核算。请问是否需要将冷库制冷设备计入到房产原值中缴纳房产税?

如果贵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于冷库制冷设备没有特殊规定,贵司购买的冷库制冷设备属于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那么需要计入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贵司购买的冷库制冷设备属于可随意移动的设备,那么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 号)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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