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会计制度》培训,确保新旧制度无缝对接平稳过渡

2021-10-14上一篇 : |下一篇 :

昨天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其中明确的说明了,会计的核算,会计的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违法应负的法律责任等等详细说明。

其中这几点有大变化:

不在单独谈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五条明确说明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可以为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更应该安全可靠

在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说明了要保证电子会计凭证的生成,传输,存储安全可靠。

删除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在新的会计核算中,我们可以发现,关于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已经找不到了,而是做出了更原则性的规定。

明确说明的代理记账

个人将不能代理记账

在原《会计法》中,对代理记账只提了一次,修改后提出了6次以上,在第三十五条中,明确说明了个人不能代理记账,只有国家批准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或机构才能代理记账

财务负责人的备案制度

新的会计机构,财政负责人实行备案制度,由财政部门规定。

明确的会计人员的诚信制度

将更加严格

依法成立的会计人员、会计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组织,应当切实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相结合的会员执业诚信管理制度。

会计机构人员将受到

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增强了严惩力度

在第四十三条中,明确说明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很多会计人员已经表示,会计已经变成高危行业了,工资低风险大,感觉离进去不远了……………

也有会计人员提出了观点,能不能提高会计入门标准,才能提高会计的业务水平,在法律和诚信规范的同时,能不能提高会计的权益和福利待遇和社会地位。

对此,你对新的《会计》征求意见稿有什么样看法。

点击“阅读原文”获取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