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新规,没有发票该如何入账? 附文件原文

2021-10-15上一篇 : |下一篇 :

企业给离退休人员每月发放固定金额的补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规定:“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若所述固定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工资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退休人员已不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与企业取得收入无直接相关性,其工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捐赠15万给某公益性社会团体,因捐赠金额较多,对方返还了3万,捐赠支出按多少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

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

因此,捐赠支出按照实际的捐赠金额12万计算,并且需要取得加盖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主营业务为海外承建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是否同样适用15%的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因此,主营业务为海外承建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取得的境外销售收入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额。

A公司为B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企业投资境内某上市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分配给A公司,A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A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并非其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适用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我公司两年前开具一份对外支付备案表,已代扣代缴,由于资金问题,没有全部支付款项。最近想重新对外支付,银行以备案表过期为由拒绝受理。对外支付备案是否有时间限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七、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