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如下为本章节的思维导图:

①免税收入

②减征和免征优惠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所得(它分为全额减免和减半两部分)

1.1全额减免项目所得:

1.2减半项目所得: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 (比初级农产品高级所以要减半)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与远洋捕捞区分)

2.投资经营公共基础项目经营(三免三减半)

从投入运营取得第一笔收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三免三减半)

从投入运营取得第一笔收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待遇。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6.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从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QFII是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经过证监会的审核之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外管局允许的额度内将外汇换成人民币进行境内投资。

RQFII是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比QFII少,也称小QFII,是境外机构用人民币进行境内投资的制度。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7.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这是小潘第三次提到沪港通的股票市场交易,我们还是以下面这图为例:

③高新技术企业与加计扣除政策

关于委外研发费用,境内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机构(不含个人),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对于委托境外个人(含港澳台)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④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⑤加速折旧政策优惠

关于加速折旧政策,小潘在前期整理的时候提及过,具体如下: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台账管理

大家如需索要上述管理台账,可直接在本文章留言区回复“管理台账”或私聊于我。

⑥创投企业税收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⑦减计收入税收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⑧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人可以按照上述方法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⑨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结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该类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