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发票,会计就不能做账了?

2021-10-15上一篇 : |下一篇 :

关于公司发票税前扣除的问题,一些财务人员可能会有疑问:公司日常支出哪些不要发票、哪些一定要取得发票才可税前扣除?今天,我们就把这个问题一次性讲明白。

没有发票就不能税前扣除了吗?

一起来看一下这个案例!

公司从路边小摊贩个人手里买了300元水果,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吗?若是不需要发票会计上如何入账?

解答:

公司从个人手里买的300元水果,由于在500元以下,因此既可以个人去税局大厅代开发票来入账并依法税前扣除,也可以凭摊贩出具的收款凭证入账依法扣除。

注: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300

贷:库存现金 300

提醒:

支付个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

像上述案例,只需要取得一张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就可以。

也就是只需收据完全可以入账并税前扣除。

注意:

需要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相关政策

1、根据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2018年第28号公告中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通过上面的案例和政策依据我们可以发现,其实,在日常工作中,好多支出是不需要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的。

企业这些支出也无需取得正式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前可扣除项目的依据除正式发票外,是否还有其他法定凭证呢?下面小编就为您列举此类无需取得正式发票即可税前扣除的项目:

支付个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

像上述案例,只需要取得一张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就可以。

也就是只需收据完全可以入账并税前扣除。

注意:

需要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这个就是我们上面提到的案例

1、合理工资薪金

要点提示:

企业合理工资薪金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扣除依据:工资单、代扣代缴个税的证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

要点提示: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会经费,准予扣除。

扣除依据:(1)社保缴费凭证;(2)《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3)税务局代开的工会经费凭据。

政策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3、年金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

要点提示:

采用年金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门接收无异议的,可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税前扣除。

扣除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接收的年金方案

政策依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4、内部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要点提示:

直接以货币形式支付内部职工福利费,如:职工困难补助费、以货币形式按标准发放职工的各项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救济费、安家费、葬费、抚恤费、探亲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社保等,符合税法和相关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扣除依据:可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的相关文件,现金付款清单和银行转账凭证等。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5、资产损失

要点提示: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且其送审申报资料需留存备查。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扣除依据: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的会计核算资料、原始凭证(部分税务局要求清单申报需取得申报回执);

专项申报:税务机关的专项申报回执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6、支付违约金、罚款

要点提示:

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和向购买方支付的违约罚款等,不作为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支出。

提示: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也不得扣除。

扣除凭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7、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

要点提示: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支出青苗补偿时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或财政票据,可以凭赔偿协议与付款凭证进行财务处理。

扣除依据: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补偿费等支出,根据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赔(补)偿协议、受偿人签字的收款收据等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8、工程款项尚未结清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要点提示: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提示:转固后超过12个月未取得合规发票,应对固定资产原值和折旧金额进行调整。

扣除依据:折旧计提明细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9、购买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或无形资产、有形动产

要点提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扣除依据: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外汇证明、合同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0、准备金

要点提示:

税前可扣除的准备金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具体如下:

(1)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

(2)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5)保险公司按照规定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

(6)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

扣除依据:按规定计提的准备金计算表

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