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与省税务局联合召开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座谈会

2021-10-15上一篇 : |下一篇 :

关于2017年全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的通报

根据中注协《关于开展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7]23号)和《黑龙江省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省注协与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17年7月至10月,对省内72家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本次检查共检查72家事务所,抽查业务报告155份,其中审计报告140份(财务报表审计报告119份、专项审计报告21份),验资报告15份。检查发现部分事务所未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不完善,实施不到位

检查发现部分事务所未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业务工作底稿复核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有的事务所虽制定了相应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但实施不到位,流于形式。如有的事务所项目合伙人仅凭经验确定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承接与保持,未按客户的诚信、可审性、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等进行总体评价;有的事务所虽建立了审计项目质量复核制度,但未明确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标准、要求和方法,复核人员只在复核记录中签字,无复核内容;有的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内容不全,工作底稿之间的交叉索引、相互引用、编制等方面不够完善,工作底稿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整理归档;有的事务所业务报告编号不完整,存在重复编号或空号等问题。

(二)风险导向审计流于形式,审计计划工作缺乏有效性

检查发现一些中小事务所普遍对风险导向审计理念的理解和掌握不够深入,没有形成总体的风险导向审计理念,缺乏审计风险评估程序,缺乏对审计对象整体的必要分析以及重点审计领域的职业判断;部分事务所缺乏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未体现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程序以及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没有完整明确的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流于形式,缺少执行对审计对象整体的分析性程序,未能使审计业务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部分事务所的工作底稿中无业务承接评价和业务保持评价表;有的事务所承接业务无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审计业务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有的事务所审计业务约定书没有被审计单位盖章、无签约日期等。

(三)未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检查发现部分事务所为减少审计成本而不按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主要表现在:银行存款、往来款项未实施函证程序,往来款项的审计大部分仅编制明细表,无账龄分析;对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审计,有的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无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对大额固定资产如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施工许可证、车辆行使证等没有执行产权检查程序;对长、短期借款的审计,有的未核对银行借款合同,未向银行发函确认,未查看相关原始入账记录及单据,未测算借款利息并和相关科目核对;对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交税费审计,有的未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薪酬政策、未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税项,未对职工薪酬的分配进行检查,未计算各种税金的计提是否正确,未收集并分析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相关资料;权益类项目审计无相关业务发生的截止性测试;审计报告没有严格执行签字并盖章制度,有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只盖章或者只签字没盖章。

(四)部分注册会计师知识老化,专业胜任能力较差

有的事务所不注重专业培训,未能对新修订的业务技术标准、风险控制措施及有关审计会计、税法等新的政策法规等内容,有针对性地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知识更新培训,导致专业人员不具备相应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部分注册会计师未树立终身学习的执业理念,除了参加省注协统一组织的培训外,自主学习不够,各种新审计准则、会计准则、法律法规出台后,没有及时学习掌握,知识老化,更新缓慢。检查发现:一些事务所实际业务中使用的报告格式、底稿格式等未能根据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修订而及时更新,如审计报告正文格式仍按旧准则格式出具,管理层声明书为旧版本等。

(五)部分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挂名执业,年龄偏大

检查发现有的事务所股东(合伙人)不在事务所执业、不参与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不出具报告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出具报告,存在挂名执业的问题;有的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年龄偏大,如有一家事务所5名股东(合伙人)平均年龄达75周岁,主任会计师已79周岁,这样的股东(合伙人)应用审计准则的实际操作能力差,执业风险意识不强,根本无法保证执业质量;有的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数量不够,达不到办所条件,今年检查的72家事务所中,有8家事务所股东人数不足。

二、检查结果的处理

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省注协对检查情况及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并组织召开了省注协惩戒委员会会议。经省注协惩戒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对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执业,存在问题突出的14家事务所和31名注册会计师(主任会计师14名)给予行业惩戒,对股东人数达不到办所条件的8家事务所移交给了厅会计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理,对挂名执业或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33名注册会计师撤销了注册。

(一)对黑龙江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主任会计师满静波,黑龙江东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鸡东分公司及负责人丁瑾秋、注册会计师殷长江,黑龙江兢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主任会计师曹晶给予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二)对龙江龙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主任会计师白云、注册会计师赵士弟,黑龙江平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主任会计师刘广才、注册会计师魏洪程,东宁光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主任会计师吴成祥、注册会计师吴迪,黑龙江开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主任会计师付元滨、注册会计师郭秀芬,穆棱银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主任会计师程立书、注册会计师刘刚、贺步坤,黑龙江天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主任会计师胡鹤鸣、注册会计师李胜军,哈尔滨天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主任会计师付莉、注册会计师赵振友,五大连池宇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主任会计师王树军、合伙人吴成田、注册会计师李相林、吴明,伊春天元会计师事务所及主任会计师孙恒远、合伙人孙维芳,大庆弘正会计师事务所及主任会计师朱宏艳、注册会计师徐少婷、吴晓鹏,哈尔滨渤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主任会计师周春芳、合伙人王裁军,黑龙江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肖丽给予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

(三)对因股东(合伙人)数量不足而达不到办所条件的黑龙江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黑龙江平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黑龙江兢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东宁光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林口宝海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龙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黑龙江海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金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8家会计师事务所移交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理。

(四)撤销了穆棱银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崔永三、倪金亭,东宁光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艳春、吴迪、吴成祥,林口宝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黄宪才、梅连元,黑龙江中实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毛永春,黑龙江傲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李凤娟、薛峰、王桂珍,黑龙江国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淼,牡丹江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刘忠信、李照春,佳木斯中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郝凤山,黑龙江东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钞艳霞、肖勇,黑龙江泰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李士才、杜鑫、孙长余,五大连池宇诚会计师事务所王树军、吴成田,黑龙江天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胡鹤鸣、胡淑荣、张玉珍、赵靖、冯世联,黑龙江平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魏洪程,黑龙江开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王颖,哈尔滨天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付莉,龙江龙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白云、孙长河,黑龙江天成鸿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赵红燕等33名注册会计师的注册。

此外,检查期间检查组为申请终止执业的黑龙江隆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漠河金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新林新宇会计师事务所等3家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了注销执业许可手续。

三、几点要求

(一)各事务所要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质量意识,从事务所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切实可行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各事务所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本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准则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各事务所要加强股东(合伙人)管理,完善股东(合伙人)晋升机制,优化股东(合伙人)年龄结构,推动事务所健康发展。

(四)各事务所要对挂名执业或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进行进一步清理,对挂名执业或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要按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规定及时将其转为非执业会员或向省注协申请撤销其注册,申请撤销注册或转为非执业会员的相关材料请于2018年任职资格检查时上报省注协。

2018年1月22日

丨本文来源:黑龙江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大新鲜事儿,由CPA编辑团队(lixin_cpa)整理发布,若需引用或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