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2019年上半年政策监管暨业务实操要点总结

2021-10-16上一篇 : |下一篇 :

目录

一、首批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诞生,目前暂无新增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私募管理人登记严准入与失联清理、要求管理人主动注销等多管齐下,进一步肃清私募管理行业

(一)新登记私募管理人不增反减,电话要求私募管理人主动注销登记

(二)私募管理人登记趋严,深化管理人股东出资能力核查条件

(三)强化对私募管理人员工信息核查,强化管理人持续管理能力

(四)严格落实失联/异常机构制度

三、私募管理人自查及约谈管理人逐渐成为常态,强化行业自律

(一)中基协已组织五次自查,各地证监局纷纷抽查

(二)约谈管理人逐渐成常态

四、加强对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监管,倒卖壳业务空间进一步被压缩

五、商业银行托管规则施行,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托管难度依旧

六、基金命名规则施行,产品备案强化对管理人财务信息的核查,限制先备后募,涉房类产品备案难度升级

(一)基金命名规则施行,国家市监局与中基协签署信息共享协议

(二)产品备案时反馈管理人财务报告相关问题

(三)私募证券类基金产品要求提供投资经理业绩证明文件

(四)先募后备难度升级,产品实缴募资金额提高

(五)涉房类产品备案难度升级

七、私募行业频繁爆雷,投资人维权众生态,产品募集难上加难

八、新政正在路上,创投基金税收优惠落地

笔者按:

2019年上半年我们迎来了首批三家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基协从严管理私募管理人的登记申请,并通过失联清理、要求管理人主动注销等方式,进一步肃清私募管理行业。时至今日,中基协已先后五次组织部分私募管理人进行行业自查,各地证监局纷纷抽查辖区内登记的私募管理人。除此之外,协会约谈基金管理人亦成为常态。重大事项变更监管加码,倒卖壳业务生存空间进一步被压缩。基金产品依旧托管难、备案难、募集难。私募行业监管新政正在路上……

一、首批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诞生,目前暂无新增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管理人

作为2019年的开年头彩,私募行业迎来了首批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管理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玉皇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珠海横琴金晟硕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至今日,除珠海横琴金晟硕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尚未有在管产品外,其他两家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有在管产品。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资方式进行证券、股权类跨类别资产配置投资。

二、私募管理人登记严准入与失联清理、要求管理人主动注销等多管齐下,进一步肃清私募管理行业

(一)新登记私募管理人不增反减,电话要求私募管理人主动注销登记

截至2019年5月底,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307家,并比2019年4月减少81家;并且截至2019年6月18日,中基协已将703家机构列入失联公告名单。中基协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严准入以及失联清理措施,控制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并通过自查、自律的管理规则,逐步规范存量私募管理人。并且,不少已无持续在管产品的管理人亦有接到协会电话,要求该管理人主动注销管理人登记。

(二)私募管理人登记趋严,深化管理人股东出资能力核查条件

中基协早已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股东的出资能力提出核查意见。根据最新的反馈意见,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能力提出了更为明确的审核要求:

“对于申请机构出具的出资能力是否与认缴资金相匹配发表结论性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对各项收入来源合并计算并论述,其中银行存量、金融资产需要说明对应的收入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涉及企业资产应说明该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申请机构从该企业获得的资本来源……如申请机构出资人的出资能力无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请合理说明已实缴部分资金来源并提供证明材料,珍惜剩余补正次数审慎提交(请律所对股东出资能力证明是否覆盖全部认缴资本(非剩余认缴部分)出具结论性意见,同时请提供金融资产、银行存款、未变现不动产等资产对应的来源或说明已实缴部分资金来源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请勿提供无赠予情形下的第三人财产作为证明,如为赠予请提供具有法律效益的赠予证明”。

(三)强化对私募管理人员工信息核查,强化管理人持续管理能力

此外,在关于私募管理人申请机构人员的监管,中基协亦升级了AMBERS系统,要求明确登记时员工人员、全职员工人数、登记时取得基金从业人数、取得基金从业人数等信息,并且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时,需由申请机构对员工胜任工作的能力予以充分的说明。

(四)严格落实失联/异常机构制度

2019年9月29日,中基协发布的《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明确了“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预留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同时协会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通知机构在限定时间内未获回复。存在上述情形时,协会通过网站发布‘失联公告’催促相关机构主动与协会联系,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与协会联系的,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

三、私募管理人自查及约谈管理人逐渐成为常态,强化行业自律

(一)中基协已组织五次自查,各地证监局纷纷抽查

中基协自2018年9月10日第一次私募自查活动开始,在不到一年的时间,中基协已开展了五轮自查活动,自查内容从最初的15项自查要求,到第五次自查23项要求。其中,仅是2019年已对部分管理人组织了2次限期自查,即2019年1月23日《关于限期提交自查报告的通知》(中基协字(2019)11号)、2019年5月21日《关于限期提交自查信息的通知》(中基协字〔2019〕275号)此外,各地证监局 (大连、四川、青岛、贵州、宁夏、河南、河北、山东、深圳、福建、上海、山西、江西等)亦开展了私募管理人随机抽查自查等活动,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

(二)约谈管理人逐渐成常态

此外,在产品备案过程中约谈管理人亦逐渐成为常态,约谈对象包括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以及熟知全部备案基金的投资经理。约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人的展业情况;

2.管理人年度财务报告中关于管理费收入、职工薪酬、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情况;

3.管理人是否存在已投资但未向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需提供包含产品信息、投资者信息、托管机构信息(如有)、工商确权信息的明细表);管理人财务、办公场所、人员的独立性情况;

4.管理人介绍每只股权基金及被投企业的基本情况、包含底层标的估值情况(具体估值方法)、基金退出机制、基金交易架构图、最终用途、工商确权情况;管理人是否向投资者进行P2P关联风险的披露?

5.管理人关联方情况,提供管理人在内的所有关联方展业情况,及其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关联方管理的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情况列表。

6.管理人全体员工履历、分工、职责等情况。

7.管理人所有产品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加强对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监管,倒卖壳业务空间进一步被压缩

通过重大事项变更的方式买卖“壳”一直存在市场。虽然《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 明确了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前提系完成首支产品的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版)亦明确“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首次提交后 6 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 过 5 次的,协会将暂停申请机构新增产品备案直至办理通过”以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 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交针对发生变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近期对于重大事项变更更是监管加码,2019年6月28日,中基协在AMBERS系统发布提示要求“针对通过重大事项变更进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变更”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重大事项变更办结之日起,若无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产品,需在6个月内完成新产品备案;逾期未达到要求的,系统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至此,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前提条件是:

1.完成首支产品备案后方可进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的重大事项变更;

2.出具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办理通过,或补正次数不超过5次,否则,暂停管理人产品备案;

3.对于无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的重大事项变更,其“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变更”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事项变更办结之日起,需在6个月内完成新产品备案,否则注销该私募管理人;

4. 管理人登记后1年内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应重新提交针对发生变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5.重大事项变更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并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就所涉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五、商业银行托管规则施行,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托管难度依旧

2019年3月18日,中国银行业协会亦下发《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相关要求。对私募基金产品的托管而言,对于非国企、央企或者大型机构背景的私募机构管理人等股东背景及综合实力相对较弱的管理人而言,其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仍旧面临着托管的难题。

另外,原对房地产基金亦能托管准入的BH银行、JS银行某分行目前亦全面暂停涉房基金的托管。面对托管问题,部分机构选择备案为不托管的合伙型基金产品。但是,相对于契约型产品而言,合伙型基金产品的认可度相对较低。

六、基金命名规则施行,产品备案强化对管理人财务信息的核查,限制先备后募,涉房类产品备案难度升级

(一)基金命名规则施行,国家市监局与中基协签署信息共享协议

《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已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基金产品命名要求,五花八门的基金名称不再符合监管要求。

2019年3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督管理司与中基协签署信息共享合作协议。全面加强企业信息公示数据、失信数据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公示和不予登记机构等信息的共享合作。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基金管理人及高管诚信信息,高管任职及兼职变动情况,未备案的合伙企业型产品情况等将无处隐藏。

(二)产品备案时反馈管理人财务报告相关问题

私募管理人需每年在AMBERS系统上填报财务信息,虽然对于财务报告协会尚未在申报时即进行审核并反馈。但是,协会在审核备案产品时,会以反馈意见的方式要求管理人说明财务报告显示的其他应收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等收入的情况,以间接核查管理人的财务报告情况。

(三)私募证券类基金产品要求提供投资经理业绩证明文件

对于私募证券基金产品,在备案时协会亦反馈要求“提供投资经理业绩证明文件,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投资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请管理人提供投资人员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证券类产品的证明材料或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应是投资人员本人或公司自营账户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代为炒股不符合要求)”。

(四)先募后备难度升级,产品实缴募资金额提高

2019年5月25日,中基协洪磊会长在杭州举办的“2019全球私募峰会”上发表的主题演讲《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私募基金更好发展》中亦明确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先备后募”的情况。原行业内为了降低融资成本,先募集几百万提交备案,备案通过后进行后续募集的情况受到进一步限制,目前在实操中亦有机构表示,需实际募集完成一定比例及金额资金后方可提交备案。

(五)涉房类产品备案难度升级

对于无特殊背景和业绩的私募管理人而言,目前几乎无机构托管涉房类基金产品。产品备案层面仍旧要求管理人披露底层资产的真实情况、资金用途、使用计划等。涉房类基金产品若架设SPV,则需充分说明SPV的真实情况,架设原因,进一步穿透核查底层资产的真实情况。

七、私募行业频繁爆雷,投资人维权众生态,产品募集难上加难

自阜兴事件开始,2018年、2019年爆雷私募机构不断,如中科创、永柏资本、金诚集团、九鼎集团……私募机构奄奄一息,投资人亦不同程度受伤。投资人有的驻场维权、挂着吊瓶维权、聘请专业维权队伍维权,更有跳大神维权、放大悲咒维权,维权方式层出不穷,再加上一些媒体的渲染,私募募资难上加难。

市场需要逐步规范与引导;投资者需要冷静与理性,并逐步学会辨别底层资产,注重管理人的管理能力;管理人更需要理清财富管理与资产管理的实质,通过运用资产管理手段,实现投资收益。关于私募行业发展的相关内容,

八、新政正在路上,创投基金税收优惠落地

2019年2月曾网传一份《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但该须知迟迟未发布。但是,洪磊会长在《清华金融评论》2019年3月刊的封面专题《建设现代行业治理体系 促进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以下简称“封面文章”)提及“尽快更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对不符合投资基金本质的产品不予备案,按照股、债、收益权的不同属性,完善私募基金备案标准和风险监测指标,推动行业回归本源”。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9〕18号)拟由证监会起草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该暂行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已于2017年8月30日下发。私募行业的新政呼之欲出。

2019年1月24日,四部委正式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合伙制创投基金的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趋于合理。洪磊会长亦在上述“封面文章”中提及“未来,应当进一步落实《基金法》关于基金财产的税收原则,实现税收法定、中性、透明;将创投税制普及至整个私募行业,鼓励长期投资和风险承担,建成有利于长期资本形成的现代资本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