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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6上一篇 : |下一篇 :

供应链金融下的中小企业融资是一种复杂的新型融资模式,它通过信息流、商流、物流以及资金流来确定融资方案,不仅能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还能有效地降低贷款风险,提高相关产业链竞争力,最终实现多方共赢。

中小企业在所有企业中数量占比最大,已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吸纳就业、创造经济产值、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中小企业一般处于发展的初创期,资本积累和扩张需要外部资金支持,但由于受到自身规模以及资金实力的制约,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撑。据统计, 70%以上中小企业新增资金主要源于自身积累,90%以上中小企业处于资金缺乏状态。中小企业长期面临融资困难的局面,已成为制约其成长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供应链金融下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主体

所谓供应链金融,就是实力较强的核心企业为其上下游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使得中小企业有效获得银行贷款,供应链金融下的中小企业融资是一种复杂的融资模式,包含多个企业与机构的协作,主要包含核心企业、融资企业、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四个主体。

(一)核心企业

核心企业是指在供应链中规模较大、实力较强能够对整个供应链的资金流、商流、信息流以及物流产生较大影响的企业

(二)融资企业

融资企业主要是指供应链中处于弱势的中小企业,以企业为主体进行资金融通。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

评级机构对核心企业信用进行等级评定,并在授信审批、贷款定价、限额管理、风险预警等信贷管理中发挥决策支持作用。同时,监督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和物流,把单个企业的不可控风险转变为供应链企业整体的可控风险。从源头遏制了逾期、坏账现象的发生。

(四)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供应链中能够提供放贷的机构,如银行、投资公司等。

二、供应链金融下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政策保障

融资难问题一直以来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桎梏,在经历过漫长的摸索之后,政府逐渐认识到供应链金融才是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2016年以来,随着相关供应链金融政策的密集出台,我国的供应链金融也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正是在充足的政策支持下,促使各路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踊跃投入到上下游的中小企业。

201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联合保监会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专门提及“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还提到“推动更多供应链加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推动大企业和政府采购主体积极确认应收账款,帮助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支持大企业设立产业创投基金,为产业链上下游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等内容。

2016年11月商务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也有提及“鼓励流通企业采用投资基金、动产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稳步推广供应链金融”。

2017年8月商务部和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提出“首批重点城市应积极发挥辐射带动周边的作用,形成城市间联动互动局面”,也有提及“提高区域供应链标准化、信息化、协同化水平,促进提质增效降本”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