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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北京代理记账

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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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新区管委会经发局,各区经信局,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宁经信中小〔2012〕289号)和《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宁经信中小〔2018〕311号),现就做好2018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重点

重点围绕“4+4+1”主导产业体系,开展服务工作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主导产业集聚度较高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具有一定整合资源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二、申报材料

申报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按照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申报书(详见附件2)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应按照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书(详见附件3)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书脊要注明平台或基地的名称、所属区和运营单位。

三、相关要求

(一)请江北新区、各区(开发区)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对照两个《办法》,做好组织推荐和申报工作,并做好审核和现场检查,统一行文推荐。

(二)请江北新区、各区(开发区)于12月21日前将推荐文件、《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认定推荐汇总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件一式一份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A251窗口(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全部材料电子档反馈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处。附件请登录南京市经信委官网(网址

联系人:周林华 王卫国,电话:68788935 68788936,邮箱:jxw68788936@163.com

附件:

1、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认定推荐汇总表

2、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申请书

3、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书

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2月7日

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星级评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满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具有服务开放性、资源共享性特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市经信委负责服务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区县工信局(经信办)负责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及申报工作。服务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级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对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将予以重点扶持。

第四条市级服务平台应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息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五条服务平台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二)服务业绩明显。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次),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增长10%以上。

(三)服务环境良好。有200M2以上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服务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的10%以上。

(五)服务团队健全。主要负责人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第六条服务平台应满足相关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2 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从事相关技术服务资质,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2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2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远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2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讲座2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服务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向所在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经信委。

第八条申报服务平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表;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

(四)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市经信委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南京中小企业网上公示7天。评审合格的服务平台授予“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称号。

第十条服务平台每年申报一次,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服务平台将两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市经信委复核,对合格的服务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发展步伐,进一步营造适合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根据工信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和省经信委《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苏中小综合〔2016〕77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通过程序认定并公告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信用良好的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备培育和辅导企业成长壮大功能,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齐全、创业创新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具有示范意义与作用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的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集群、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镇街工业集中区、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市经信委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与指导。所属辖区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组织推荐和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本地区示范基地建设运营。市企业服务中心指导示范基地的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报市级示范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市,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滚动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功能。并且运营主体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合理透明的收费标准,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二)运营主体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可兼职),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三)有良好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50家,基地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上。

(四)服务业绩突出,服务台账齐备。服务台账内容包括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的种类、内容、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服务照片),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服务企业的满意度不低于90%。

第七条示范基地的申报需同时具备以下服务中不少于四项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开放的、便于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查询的信息服务系统和线上线下联动服务功能,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项目研发、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或技术对接3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2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服务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的服务,所有服务内容均需在基地服务台账中体现。

第八条 鼓励具备下列特征的基地发展,可适当予以放宽条件优先认定:

(一)位于先进制造业镇街的基地;

(二)原工业或商业聚集区转型升级,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楼宇等腾挪空间建设的基地;

(三)主导产业集聚度较高的基地;

(四)与科研院所、行业领军企业和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合作的基地。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市经信委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条所属辖区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主体进行初审,通过对申报主体的辅导,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申报基地的现场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择优向市经信委推荐。

第十一条示范基地的申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

(二)运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运营主体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基地服务流程(指南)、运营管理方面的制度文件以及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服务类别、活动通知、签到、照片、总结、媒体报道等)。

(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

(七)基地典型服务案例(1000字左右,附照片)。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经信门户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公示无异议的,市经信委授予“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并及时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四条所属辖区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的推进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管理,建立基地培育信息库,及时掌握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并给予引导和扶持,将符合条件的基地推荐申报市级示范基地。

第十五条市经信委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自公告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满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通过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未通过的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示范基地要按照“信息化、平台化、规范化、生态化、绿色化、智慧化、特色化”等“七化”发展要求,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所属辖区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帐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的工作总结、年度报表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市经信委。各示范基地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报送相关材料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视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示范基地或其运营管理机构遇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变更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属辖区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十九条市经信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市级以上示范基地进行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给予适当的奖补资金。

第二十条被认定的市级示范基地,优先给予市级财政资金扶持,同时择优推荐申报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经信委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优先对市级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南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宁经信中小〔2011〕2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