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企服为您整理公司注册完成后如何进行税务登记?

2021-10-18上一篇 : |下一篇 :

公司设立中各流程需要的花费(仅参考)

核名

核名费(30元)但是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名费是50元,金牛区核名是不需要费用的。一般的核名都能够在第二天拿到核准通知书,但是如果在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省名(从2011年1月1日起,冠省名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万)一般需要5到7个工作日。(核名的时候一般准备3到5个名字,按照规定,同行业中有重名、驰名商标不予核准)。

工商设立登记

出具了验资报告后就可以去工商行政管理局交资料设立登记了,你需要准备的资料是:核名通知书、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章程、股东会决议、产权复印件、租房协议、验资报告正本。到工商局领一张企业登记设立表,按照格式填写,加上所准备的资料交到受理窗口,如果受理之后一般在第二天就可以拿到营业执照了。在工商设立这块,工商局收取的费用是按照注册资金的万分之八(一千万以内)一千万到一个亿是万分之四,一亿以上不再收取注册费。

刻章

拿到工商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去刻章了,刻章比较简单,只需要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因为是上网章,需要去公安局备案,这个刻章公司就可以代办了,交了资料第二天就能够拿到印章了,印章是三枚:公章,法人章,财务章,三枚章都有上网编号且编号不一样。成都刻章的费用一般在320元——580元不等。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所需要的资料是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记得还要带上公章。窗口受理之后,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就可以领取,费用是108元,市工商局收费是148元。

办理税务登记证

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要的资料:(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股东身份证、产权、租房合同、验资报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有些区还需要股东身份证原件,要原件主要是查法人在其他地方有没有欠税或者偷漏税。还需要填写一份税务登记表。窗口受理后一般当场就可以拿到,有些区是需要第二天才能够拿到的。办理税务登记证不需要交费,但是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后在5到7个工作日内需要去主管的税务机关报到,不然会罚款。

提示:办理完以上这些,企业登记设立就算完成了,但是还有事没有办完,下面就应该去银行开设基本账户。

办理银行基本账户

开设基本账户需要的资料:(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正本、税务登记证正本、身份证)复印件。还要带上身份证原件,三枚上网章,所有股东要到场签字。银行资料收集齐全后会派人去企业所在地照相核实地址然后上报人们银行,审核批准后会颁发开户许可证、这样基本户就算开好了,激活后就可以正常使用了。这个时候早申请网银和支票,支票需要购买密码支付器(430元)。银行开设基本账户一般需要2到4个星期,主要是看银行的办事效率。开设基本账户的费用根据银行的不一样而不同,从430元(民生银行)到2200元(工商银行)不等。

以上这些办完之后,你公司注册的所有流程就办完了,剩下来,你需要跟银行签订一个代扣税协议,以后你每个月的税收直接从你公司的基本账户扣除。每个月需要按时申报纳税,每年需要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基本账户做一个年检。

公司设立原则的变化

1、自由设立主义

自由设立主义又称放任设立主义,指是否设立、设立何种公司、怎样设立等设立事宜完全由当事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任何干涉。由于这种设立原则下的设立过程随便,与合伙企业的界限也难以分辨,难免造成许多不具备基本条件的组织也以公司名义出现,使债权人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后来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很少再采用这种设立原则。

2、特许设立主义

所谓特许设立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家元首特别许可或者经过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特别法令予以许可。这种对公司的设立予以过度管制的做法不能适应公司普遍发展的要求,并且有浓厚的封建特权色彩。所以,近代各国或地区公司立法除对某些特殊公司仍采取特许设立主义原则外,对一般的公司很少采用。

3、核准设立主义

核准设立主义也称许可设立主义,是指公司设立除了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否则不得成立。如果说特许设立主义是在公司设立问题上赋予权力机关的一种特权,那么核准设立主义则是赋予行政机关一种特权。现在一般认为,由国家行政部门干预公司设立,不仅不利于公司的普遍发展,而且容易滋生腐败。核准设立主义原则除了适用于设立银行等与国计民生有密切联系的行业的公司外,在多数情形下已不再广泛采用。

4、单纯准则设立主义

所谓单纯准则设立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可,无须经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核准。1862年的英国公司法首先采用这一设立原则,并在19世纪被不少国家采用。这种做法适应了公司大量出现的形势,有利于公司的普遍发展。

5、严格准则设立主义

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即以法律进一步严格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加重发起人的责任,同时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经过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才得成立及取得独立主体资格。由于严格准则设立主义既无特许设立主义和核准设立主义的繁琐,又避免了自由设立主义与单纯准则设立主义程序过于简单和不利于管理的弊病,所以被当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公司立法所采用,也是当今公司设立原则的趋向。

公司设立阶段的纠纷

1、设立中公司相关纠纷

设立中的公司是一种独特的法律形态,在法律上具有独特的地位。在此阶段必然要进行一系列的经济活动,如需要为公司筹建租房、购进办公用品、雇佣工人等等,而此时拟设立的公司尚未成立,如果发起人以拟设立的公司名义进行了上述活动必然构成没有被代理人的无权代理,导致行为无效,从而引发纠纷等等。与设立中公司相关的或者在公司成型之前的阶段发生的相关纠纷都可归为设立中公司纠纷。

2、出资纠纷

这是公司设立阶段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一个公司能否有效设立,以及公司设立之后能否良好运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在设立阶段有没有充足、有效的营养来源。如果出资人出资存在问题,必然导致拟设立公司先天不足,甚至夭折。

3、公司设立不能纠纷

并不是每一个公司设立方案都能最终得到实现,公司设立常常因为各种客观不能的原因归于失败,例如拟从事的业务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但未能募集股份等等。但此时,公司发起人可能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活动,这些行为的后果处理以及由此带来的纠纷都属于公司设立不能纠纷。

4、公司成立无效纠纷

公司成立无效是指已获准登记的公司由于其设立时不可补正的瑕疵,在事实上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被有权机关依法认定其自始不成立。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成立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如果公司设立时没有达到上述条件,即使公司通过弄虚作假,蒙混过关,取得了经营执照,公司成立也是有法律上的瑕疵的。

比如某一乡党委书记利用受贿得来的赃款与其另外一个亲戚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公司,而且工商机关迫于压力颁发了营业执照,该公司也实际从事了营业活动。但是该公司本身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法律要求有限公司股东不能少于两人,而且党政机关干部不能与他人合办公司(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8月29日《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但是此时公司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实际进行了经营活动,由此往往会引发纠纷,这种纠纷就是典型的公司成立无效纠纷。

5、公司设立中的欺诈纠纷

如同在其他经济领域一样,公司设立过程中,欺诈也是无处不在的。一些熟悉公司设立运作过程,或者在其他方面具有信息优势的人,往往会利用他人对公司知识的缺乏和开设公司经营创业的善良愿望从事欺诈活动。行为后果无效往往伴随着纠纷的产生,这类纠纷我们称之为公司设立中的欺诈纠纷。

《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