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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

关于推荐2019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截止时间

2019年7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4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2个。超额报送不予受理。

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等,在同一地级市(开发区、合作区)内可以推荐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2项或2项以上条件的地级市内,只能推荐1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等,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述平台不计入省级推荐数量。

认定条件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和(六)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第26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截止时间

2019年7月30日

认定条件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和要求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省工信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千家领军型企业筛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截止时间

2019年6月10日

认定条件

河北省千家领军型企业,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基础上,从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省企业中择优选取。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在本省注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制度体系。

2.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围绕全省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工业体系指导意见、优势产业链发展和系列三年行动计划明确的重点任务,主要面向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节能环保、新能源、人工智能和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工业设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工业旅游)等产业领域。

3.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二)个性条件

1.行业龙头型领军企业。

指综合实力处于国内外同行业领先地位,规模优势明显,税收贡献突出,盈利状况良好,组织架构完善,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较强影响力、号召力的企业。

(1)企业(集团)以制造业为主导,主营业务收入规模达到30亿元以上,且近3年内企业经营未出现亏损。

(2)近三年内曾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入选重点行业全国100强、500强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3)国内同行业前三甲企业。

上述个性条件需符合一项以上。

2.创新引领型领军企业。

指以抢占新一轮竞争制高点为目标,长期致力于技术创新,能快速应对市场需求,竞争能力强、引领作用大、研发水平高、发展后劲足的技术创新型企业。

(1)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

(2)已认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A级企业研发机构,近3年内取得1项以上已受理发明专利并已实施成果转化。

(3)注重研发经费投入,近3年研发投入占主营销售收入比例持续保持在3%以上,新产品、新技术(工艺)开发能力强,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4)企业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下同),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曾主持、参与国际、国家以及行业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上述个性条件需同时符合。

3.高成长型领军企业。

指具备一定规模体量,持续进行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研发实力,具备开拓新产业潜能,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未来发展前景广阔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分为三类:

(1)第一类企业,是指具备自主知识产权,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25%,上年度营业收入在600万元(含)—2000万元且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的科技型企业。

(2)第二类企业,是指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原创性技术,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含)—1亿元的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年均增长率达到20%;

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年均增长率达到15%;

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且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年均增长率达到10%。

(3)第三类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估值在10亿美元以上,获得过风险投资,在行业中有颠覆式创新,发挥着引领作用的企业。

4.单项冠军企业。

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服务出色,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或全省第一位,抗风险能力强的企业。

(1)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10年及以上),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有直接关联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50%以上。

细分产品参照现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填报或行业分类惯例,企业近3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视为新产品;

(2)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很高的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5位或全省第1位。

(3)生产技术、工艺和产品质量等关键性能指标领先国内同类产品,曾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领域技术标准。

(4)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以及属于《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前三项个性条件需同时符合。

厅运行监测协调局负责印发《关于组织开展河北省千家领军型企业筛选工作的通知》,由各市根据认定条件将符合要求的4类领军企业名单及申报材料,于6月10日前归口报送厅运行监测协调局(行业龙头型领军企业)、科技处(创新引领型领军企业)、中小企业处(高成长型领军企业)和规划处(单项冠军企业)。各处分别组织专家评审后,于6月20日前将初选名单报厅运行监测协调局汇总,6月底前提交厅务会研究审定。

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通知

截止时间

2019年7月16日

申报方向

重点支持大数据与物联网、信息技术制造业、人工智能与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先进环保、生物医药健康、生物制造、新能源与智能电网装备、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产业领域。

申报条件

(一)建设单位申报要求。

1.建设单位综合实力应在申报方向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原则上具有承担省级以上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课题或行业标准制定经历。

2.建设单位为企业的,鼓励联合省内外特别是京津两地的大学、科研机构联合申报相关产业领域的重大装备、重点产品或技术服务为目标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

3.建设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联合省内二家以上企业申报以相关领域的关键核心、共性技术为目标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

(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基本要求。

1.所在领域属于申报方向确定的范围,研究方向清晰明确,能解决所在领域发展瓶颈问题,并具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2.在本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总人数不少于4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30人以上,建设单位必须占到65%以上。中心技术带头人必须具有高级职称,且建设单位占技术带头人数的50%以上。中心主任必须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60岁。现有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专职研发人员不能在新申请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任专职研发人员。

3.具备较好的研发试验条件。从事制造业的建设单位,拥有的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研发试验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建成后的中心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研发试验场地不少于2000平方米。从事高技术服务业的建设单位,研发设备原值、场地可适当降低标准。建成后的中心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研发试验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三)符合申报方向、区域特色明显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筹备计划。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优先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布局建设。

(四)建设单位、控股股东和法人代表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单位不允许申报中心,在2016年和2018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被撤消或评为不合格的企业不允许作为建设或共建单位申报省级工程研究中心。

申报程序

1.申报材料。建设单位应编制《2019年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2),并填写《2019年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单位情况表》(见附件3)。

2.申报途径。建设单位是企业或市属事业单位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局)申报;扩权县(市)建设单位申报的,由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汇总申报;雄安新区建设单位申报的,由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申报;建设单位是省属事业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申报。

省科技厅

关于2019年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英才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截止时间

2019年6月30日

申报条件

创新英才人选由经认定的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荐,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是企业在技术攻关、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所需的关键创新人才,掌握相关核心技术或创新成果,为企业的创新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企业急需、特需人才,可在学历、职称上适当放宽。

(三)应是近5年内从省(境)内外引进,承诺入选后在企业的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每年在企业的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四)应有今后3年在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品开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目标任务。

支持措施

人才激励。经认定的创新英才,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和省级相关人才计划。

能力培养。对创新英才及其团队核心骨干成员进行科技政策、创新创业能力提升培训。

企业扶持。同等条件下,在项目立项、平台建设、知识产权、科技金融和资源共享等方面给予所在企业优先支持。

以企业为申报主体,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市科技局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创新英才的申报推荐工作。同一人选只能通过一个企业推荐申报,已经认定的人选不再申报。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的通知

截止时间

2019年7月15日

申报对象:基地依托省级(包括省级)以上开发区组织建设,开发区管委会为基地建设单位。基地所在的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为基地管理单位。

申报方向:根据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结合区域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选择具有比较优势、明显特色和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申报条件

基地的申报综合考虑产业基础、发展环境、创新能力、企业群体、支撑项目等因素。

(一)产业基础。区内产业特色突出,产业规模显著,行业集聚发展态势明显,在国内或省内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和市场份额,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和配套体系,近三年实现产值增速较高,未来发展空间较大。

(二)发展环境。区内用地保障和水电路气暖等公共基础设施健全,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市场营销、物流仓储等公共服务体系相对完善,金融服务比较健全,行政服务高效便捷,制定了促进优势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和文化环境较为浓厚。

(三)创新能力。拥有1家以上申报方向内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研发合作机制,拥有一批高水平专业人才队伍,具备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四)企业群体。拥有1家以上规模较大、经营效益较好、拥有自有知识产权且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优势骨干企业,充分发挥其在技术示范、产品辐射中的“领头羊”作用。围绕产业链延伸,形成一批专精特新、协作配套的中小企业。

(五)支撑项目。围绕产业链发展和关键技术突破,有一批在建或近期能够开工的建设项目,能在一定时间内提升产业规模和核心竞争力。

市发展改革委(局)会同市财政局指导开发区管委会(基地建设单位)编制基地建设方案(见附件2),并对基地实施方案中现状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原则上,每个市申报基地数量不超过5个。每个省级开发区只能申报一个基地,已拥有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的省级开发区不再申报。

县(市、区)管理的省级开发区,其基地建设方案需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申请;国家级开发区、市(含定州、辛集市)直接管理的省级开发区,其基地建设方案由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