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外包的涉税争议点,看到第3个一下子明白了!

2021-10-18上一篇 : |下一篇 :

根据政策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企业无需也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鉴于企业聘用的员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用劳务外包却可以取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劳务外包方式在当下十分流行。那么针对劳务费用如何区分呢?让我们来一起学习下。

1、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劳务费用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若属于按照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因此不能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企业应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在取得真实合法的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若属于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企业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自主选择费用支付方式从而影响税前予以扣除的项目。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按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服务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被差额掉的这部分工资、福利及社保公积金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因此,对于这部分费用,接受服务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2、 个人劳务报酬所得

在劳务派遣用工中,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来确定容易使财务人员陷入困扰。一般来说,在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企业是可以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但更常见的情况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来支付,此时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任职受雇关系,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劳务报酬方式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应要求对方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此时,无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由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均应作为扣缴义务人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此外,对于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企业需在汇算清缴年度计提并且实际支付后方可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目前,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第二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3、临时工工资与劳务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与职工福利费支出,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视同企业正式职工对待,支付给临时工的工资不需要提供发票,由企业自制原始凭证即工资表作为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无论是临时工还是季节工、实习生,这些人员向企业提供的服务与企业职工所提供的服务是类似的,具有阶段性与连续性,因而也属于职工的范畴。不同于企业接受独立劳务,这种情况下必须由提供劳务人员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才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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