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所得

综合所得包括四种所得,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其他五项比如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属于分类所得。

综合所得收入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综合所得收入额 = 工资薪金收入额 + 劳务报酬收入*80%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0% + 稿酬收入*80%*70%

说明1:

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说明2:

工资薪金收入=收入

劳务报酬收入=收入*(1-20%)

稿酬收入=收入*(1-20%)*(1-30%)

特许权使用收入=收入 *(1—20%)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综合所得收入额 – 基本减除费用60000 – 三险一金专项扣除– 6项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说明:四项扣除的标准

1、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6万元/年

2、专项扣除:三险一金

3、专项附加扣除:6项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4项

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财税【2013】103号)

商业健康保险(财税【2017】39号)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财税【2018】22号)

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财税【2019】99号)

综合所得应税所得额

2019年度综合所得应税所得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参考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参考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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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参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本文由久思财税思思老师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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