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做好2020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2021-10-18上一篇 : |下一篇 :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0〕1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组织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市、县(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于2019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持续优化审批服务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持续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的前提下,各市、县(区)财政局要在进一步巩固当前“放”的改革成效基础上,将改革工作重点切实转到“管”上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一方面,要按照承诺内容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另一方面,要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情况和失信黑名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违法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三、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监管

各市、县(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加强对所辖地区依法成立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0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公告,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