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也要填身份证号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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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我们心中都有一个疑问:是否所有的普通发票都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实际该如何操作?现祥和小编和大家整理一下几个有代表性的问题。
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需要对方身份证号码?
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
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只填写开票名称?
16号公告的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人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情形。

根据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表述,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国外客户没有信息,出口企业发票如何填写?
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不适用16号公告的规定。
知道提醒您
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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