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个税专项扣除APP下载及6项专项附加扣除办理流程答疑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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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年度累计计税,同时新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可税前抵扣。
政策解读篇
一 |
子女教育 |
1、享受条件
(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扣除期: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全日制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以上包括国内、国外学校。
2、扣除标准: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
3、扣除方式:①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
②父母分别扣除500元
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扣除期1: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扣除期2:入学当月——教育结束当月
5、特别提示: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可连续扣除。
6、备查资料:
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
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
二 |
继续教育 |
1、享受条件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2、扣除标准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
3、扣除方式:进行继续教育的本人进行扣除
另:如果子女已就业,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扣除,也可以由子女本人扣除。
4、扣除期: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期为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期为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
5、备查资料: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
6、注意:专项扣除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证书应当为2019年后取得
三 |
住房贷款利息 |
1、 享受条件: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符合政策,可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
2、扣除标准: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3、扣除方式: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扣除。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特殊情况:婚前分别贷款购买住房的,可由购买方每月扣除1000元,也可由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500元扣除。
4、扣除期: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5、备查资料: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
四 |
住房租金 |
1、 享受条件:
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2、 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
(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每月1100元;
(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每月800元。
3、扣除方式:
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且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
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无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4、扣除期: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
5、备查资料: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
五 |
赡养老人 |
1、享受条件: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含)
被赡养人——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有一位满60岁即可享受,享受额度不随父母人数增加而增加(即最高2000元)
2、 扣除标准: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3、扣除方式:
具体分摊的方式:均摊、约定、指定分摊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不变
4、扣除期: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5、备查资料:采取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留存分摊协议
六 |
大病医疗 |
1、 享受条件及标准: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
注:单人在15000—80000元的范围内据实扣除(本人、配偶、子女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2、扣除方式:可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可由父母一方扣除。
3、扣除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备查资料: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等
5、注意:新税法实施首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要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才能办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指引一览表(公布版)
(点开可看大图)
个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Q&A
01
通用篇
01问:每月收入不足5000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否也需要填写电子模板?
答:如果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的金额未达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无需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02问:什么是扣除年度?
答:扣除年度是实际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年度。同时,新个人所得税制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个人可以在此时点之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本次只采集2019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除年度应填写2019年。次年享受附加扣除政策,只需在19年年底对附加扣除内容进行确认即可。
03问:年度中间若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答: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信息及时在APP中填报、更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04问:退休返聘人员可以使用附加扣除政策么?
答:可以。
05问:代扣代缴义务人什么意思?
答: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外派人员代缴义务人为派出单位,正式工代缴义务人为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郑州分公司,劳务工代缴义务人为所在的劳务公司。
02
子女教育篇
01问: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02问: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答: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03问: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04问:子女满3周岁,但未入幼儿园的,是否需要填写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
答:需要填写。如果不填写,将可能导致此条信息之后信息采集失败,影响个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子女处于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阶段,但确实未接受幼儿园教育的,仍可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就读学校可以填写“无”。
05问: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06问:在民办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03
继续教育篇
01问: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02问: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答: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03问: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可以。
04问:学历(学位)教育,是否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扣48个月?
答: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48个月。
05问:如果可以,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答: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04
大病医疗篇
01问: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02问: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目前未将纳税人的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03问: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注意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纳税人需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复印件备查。
05
住房贷款利息篇
01问: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02问: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如何定义的?
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同时,办法中还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纳税人用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情形来掌握,即纳税人第一次用贷款购买住房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06
住房租金篇
01问: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02问: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或者年度中间换租住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
答: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的,不能填写两处租赁日期有交叉的租赁住房信息。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03问:员工宿舍可以扣除么?
答:如果个人不付费,不得扣除。如果本人付费,且有合同,可以扣除。
07
赡养老人篇
01问: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以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02问: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03问: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04问: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
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05问:由于纳税人的叔叔伯伯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是否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答:按照现行规定,被赡养人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如果纳税人年满60岁的叔叔伯伯属于上述所说的被赡养人范围,是可以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政策的。如果不属于上述范围,则不能扣除。
06问:在多子女情况下,存在子女中只有1人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工作的1个子女也只能按50%扣除?
答:是的。按照目前政策规定,非独生子女,最多只能扣除1000元/月。
07问:我妻子能不能和我一起分摊扣除我父母的赡养老人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