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通报:企业复工已发生6起聚集性疫情 复工有风险,复产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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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2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2018年12月31日后不得继续用作报销记账依据;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1号公告《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全国统一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2018年12月31日后旧版监制章的发票不能继续使用,不得继续用作报销记账依据。
根据上述公告要求,201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发票监制章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可以继续作为报销记账依据,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不得继续用作报销记账依据。
旧发票监制章:由原各省国税机关监制(如下样式)
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xxx税务局”字样,如“甘肃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等。
1.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纳税人用税控设备开出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以继续使用!
根据《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可知:
只要是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都可以继续使用。
2.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原电子发票
原通用定额发票
原通用机打发票
原通用手工发票
新版普通发票票样如下:
3.这些发票将拒收,不能报销
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购买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
(2)发票票面上需显示编码简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发票票面上需显示编码简称。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有关问题答问》表示,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但是这也只是一个过渡期,所以报销开票还是要留意。
(3)成品油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不要拿去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就明确规定,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4)成品油发票“单位栏”、“数量”栏填错不要拿去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明确表示,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5)以下情况,发票也不要拿去报销
①发票盖章有问题不要拿去报销
不管是盖的不清晰,还是章盖错(应加盖发票专用章)、亦或是没盖章等情况,要退回重开。
②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比如取得的商品跟开具的发票不一样,涉嫌虚开发票,这样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
③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不要拿去报销。
谨慎报销,规范使用发票,丝毫不要松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