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种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拿走不谢!

2021-10-18上一篇 : |下一篇 :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那么哪些是属于不合规发票呢?小金帮大家梳理了25种不合规发票,供大家参考学习,有不合规的发票及时处理哦!

1、虚开的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2、没有编码简称的发票

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

3、发票税率选择错误的发票

税率栏错开的发票不能报销,如销售货物开具了5%税率,金融服务开具了9%税率等情况。

4、未正确填开购货方全称的发票

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

5、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

6、监制章还未换的发票

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

7、压线错格,票面信息项目不全或者不清晰的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政策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8、发票专用章不合规的发票

统一了发票专用章的样式,详细规定了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9、涂改票面信息的发票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政策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2019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10、自行使用A4纸打印清单的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11、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备注栏填写不完整的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12、提供建筑服务备注栏不完整的发票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

发票开具中,备注栏的填写很容易被忽视,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要求对发票备注栏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填写,则该发票可能被认定为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发票不能报销、不能抵扣进项税、不得税前扣除。因此,财务朋友一定要注意审核发票的细节,减少涉税风险。

13、销售不动产备注栏填写不完整的发票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

14、出租不动产备注栏填写不完整的发票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

15、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备注栏填写不完整的发票

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第51号)

16、差额开票备注栏填写不完整的发票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

17、未按规定要求开具成品油的发票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第(三)项

18、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第七条

19、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的发票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

20、多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的发票

支付机构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

21、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未填写规定信息的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五条

2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消费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23、未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三条

24、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的备注栏填写不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

25、销售折扣业务发票填写不规范的发票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