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某地产集团公司实施一定程度上的集中管理,对下属项目子公司提供具体项目的管理,管理收费合同中订明:项目小组去子公司负责地产项目现场管理收费100万,并向子公司开具了发票,则上述发票注明的100万元,项目子公司是否可以作为开发间接费用来处理,还是作为期间费用来处理?

我们知道,如果作为开发间接费用,不仅可以据实扣除,而且可以加计扣除,但如果作为期间费用,则数字已经毫无意义,因为期间费用,即土地增值税所谓的开发费用是按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按比例计算扣除的。

企业认为项目子公司可以进开发间接费用,但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只能进期间费用的管理费用,双方产生了分歧!

法律条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要点分析

这里注意,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意味着子公司可以根据母公司提供服务的性质,既可以进开发成本,也可以进期间费用。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比如项目部有修理工,则支付的工资属于开发间接费用,如果外聘劳务工则支付并索取发票的为修理费,同样道理,项目部人员提供管理获得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属于开发间接费用,项目部外聘管理小组,则支付并索取的发票内容同样属于开发间接费用的内容。